公务员跨地区调动需要按如下程序办理:
第一步,单位申报。
所需材料:调出单位发商调人员联系函;《公务员调动呈报表》一式三份;调出单位、调入单位基本情况。
第二步,受理。
所需材料:个人调动的申请材料;调入单位的《编制管理册》;呈报表。
第三步,审核办理。
所需步骤:对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核实对照是否符合《公务员法》规定的调任转任条件;调入单位是否有行政编制和职位空缺,如符合调任转任条件的提请领导办公会研究,同意的予以发函联系,办理调动手续;如不符合条件的给予退回并解释清楚。
公务员的任职原则及程序
公务员的任职是指有任免权的机关根据有关的法律规定和任职条件,通过法定的程序,任用公务员担任某一职务。它包括经过考试录用、已取得公务员资格的公务员的任用,也包括在职公务员在部门内或跨部门的升任、降任和平级转任等。
我国公务员任职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原则
国家公务员是行使国家行政权力,执行国家公务员的人员。因而公务员的任职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程序办理,认真履行各种手续,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效力。
(二)因事择人原则
国家行政机关根据职位的要求来选择任职人员。它以职缺为依据,根据该职位工作的特点、难易程度、责任大小,选择具有一定资格、能力和水平的人担任一定的职务,以保证任职工作的科学性与正确性。
(三)量才适用原则
对于一般行政管理人员,由于他们的工作在各部门具有普遍性,工作范围虽广,工作项目虽多,但处理工作所需的学识、经验以及方法上都大致相同,因此在任职的范围上可以适当放宽。对于一般专业人员,由于他们的工作分工已趋明确,对公务员的学识、经验以及工作方法方面已有专门化的要求,因此在对这些人员任职时,就要注重他们个人的专长是否和拟任职务所需的专业对口,尽量做到人与事的结合。对于特殊专业人员和技术人员,则因他们工作的高度专业化,且这些人员的来源也往往具有特定的途径,因此在任职的范围上宜严格限制。
(四)注重整体效能原则
任用公务员时,一个部门成员的群体结构非常重要,只有在专业结构、年龄结构、智能结构、气质结构、性格结构、性别结构等方面合理搭配,才能充分发挥整体的效能。
我国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任职:
1.新录用人员试用期满合格的;
2.从其他机关及企事业单位调入国家行政机关任职的;
3.转换职位任职的;
4.晋升或者降低职务的;
5.因其他原因职务发生变化的。
在我国,任用公务员时,一般遵循下列程序:
(一)提名
通过行政领导提名,党组织推荐、群众民主推荐、个人自荐等方式提出拟任职人员名单。为了充分体现量才适用,举贤荐能的原则,搞好任职的提名工作,主管人事的部门以及各级领导应当特别注意在平时的工作中全面地考察每一位公务员,对他们的工作成绩、能力以及素质等做到心中有数,并且掌握各级公务员的后备力量、储备状况,做到有计划地提升。
(二)考察
人事部门对被提名的拟任职人员的任职资格、条件、能力和表现等进行全面考核。必要时,还可以进行测验或考试。对拟任领导职务的,还应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必要时可以进行民主评议或民意测验。
(三)呈送
人事部门对拟任职公务员在全面考察的基础上,整理出客观、公正、全面、详实的考核材料,并填定《国家公务员职务任用审批表》一并报送任免机关。
(四)审批
任免机关根据公务员管理权限和上报材料,集体讨论,作出任职决定。按规定需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和备案的,还要呈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
(五)任命
由任命机关发布任职决定,委任领导职务的,要颁发任命书,并通知任职人员到职。
(六)公务员任职的各项程序完成后,要对有关材料进行整理归档。
为了保证公务员能够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做好本职工作,同时防止企事业单位利用国家行政权力从事各种营利活动,防止公务员利用职务之便获取非法收入,从而保持公务员的廉洁,国家公务员管理机构对公务员的任职,提出了一些必要的限制条件,具体如下:
(一)国家公务员原则上一人一职,工作需要特殊情况下的兼职,必须对拟兼职人员的本职工作和兼职工作的工作量,及本人的工作能力进行综合分析,经审核确定能够胜任,并按法定程序由任免机关批准,方可在国家行政机关内兼任一个实职,但国家公务员不得在企业和营利性事业单位兼任职务。
(二)为保证国家公务员队伍的年龄梯度结构,国家拟规定担任不同职务的国家公务员的最高任职年龄。担任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达到最高任职年龄时,任免机关应免去其所担任的领导职务,任命非领导职务或交流到其他机关和企事业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四十五条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应当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政治素质、工作能力、文化程度和任职经历等方面的条件和资格。
公务员领导职务应当逐级晋升。特别优秀的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按照规定破格或者越级晋升。
第四十六条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动议;
(二)民主推荐;
(三)确定考察对象,组织考察;
(四)按照管理权限讨论决定;
(五)履行任职手续。
第四十七条厅局级正职以下领导职务出现空缺且本机关没有合适人选的,可以通过适当方式面向社会选拔任职人选。
第四十八条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任职前公示制度和任职试用期制度。
第四十九条公务员职级应当逐级晋升,根据个人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任职资历,参考民主推荐或者民主测评结果确定人选,经公示后,按照管理权限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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