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放弃债权的承诺失效时间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5 16:43:21 224 人看过

破产和解是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在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就延期偿还和减免债务问题达成协议,中止破产程序的一种方法。破产和解程序中,债权人与债务人往往会签订放弃债权协议书,这份协议书并不是任何条件下都生效的。人民法院裁定终止和解协议执行的,和解债权人在和解协议中作出的放弃债权的承诺无效。

根据《破产法》的规定,法院裁定终止和解协议执行的,和解债权人在和解协议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

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的和解协议,一般都以债权人的债权减让为条件。和解债权人(普通债权人)在和解协议中放弃部分债权,是以将来能够获得高于破产清算的清偿为前提。当债务人不能按照和解协议的约定进行清偿时,债权人的预期目标落空。此时,如仍保持债权人减让债权的效力,对于债权人明显不公。为此,依据公平原则,若在和解协议未执行或未全部执行完毕时,和解协议被裁定终止执行,债权人在和解协议中放弃部分债权的承诺失去效力。各债权人仍有权按照各自的初始债权金额在破产清算程序中获得确认和按比例清偿。

相关法律依据可参照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零四条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经和解债权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和解协议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人民法院裁定终止和解协议执行的,和解债权人在和解协议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和解债权人因执行和解协议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和解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只有在其他债权人同自己所受的清偿达到同一比例时,才能继续接受分配。

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为和解协议的执行提供的担保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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