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房产继承的注意事项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30 20:54:24 75 人看过

农村房产继承需要经过以下步骤:1. 对房屋进行价值评估;2. 进行继承公证;3. 进行房屋测绘;4. 前往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办理寄存登记手续。以上四个步骤均为必要程序。

实现农村房屋继承需要做到以下几步:1、进行房屋价值评估:委托评估公司对房屋市场价格进行估计,根据房屋地段、构造质量、建筑年限等因素进行专业分析;2、进行继承公证:携带有关材料至房屋所在地的公证处,进行继承公证并领取公证书;3、进行房屋测绘:需要到房地产测绘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测绘并领取成果或者附图;4、完成以上手续后,带好房地产权证、继承公证书、测绘证明等材料,到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办理寄存登记手续。

农村房产登记的必要性

我国的房地产权属登记包括两种类型,即土地使用权登记和房屋所有权登记。也就是说,一宗房地产要办理两个产权证书:一个是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一个是房屋所有权证书。这是与我国现阶段土地和房屋分开管理的行政管理体制相适应的。但基于房屋和土的不可分割性,我国的某些城市已开始试行两证合一的制度,以简化手续,节约交易和公示成本。房地产登记是房地产产权管理的主要行政手段,是政府为健全法制,加强房地产管理,依法确认房地产权利的法定手续。房地产登记有三个方面的作用:

(1)产权确认,即确认房地产的权属状态;

(2)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3)加强房地产管理,即通过房地产登记对房地产交易状况进行管理和监督。

农村房产登记的目的和意义是非常明显的,一方面,可以对农村房产的所有属性进行明确,另一方面,涉及到房产继承或者转让等情况的,也可以合法的进行认定,在司法实践中,有关房产登记应当按照国家出台的相关政策依据上进行处理,避免出现违反房产登记规定的情况发生。

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

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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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8月05日 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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