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劳动争议案件的思考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2 21:11:04 500 人看过

新疆石河子市某运输公司20名司机联名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撤销企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并补偿经济损失。仲裁委员会查明:1997年3月运输公司重新调整了本公司的《车辆营运承包合同》(以下简称〈承包合同〉),申诉方以承包合同费用过高、难以完成任务为由,拒不接受承包合同。为此,运输公司又将这20名司机安置某铁路线上修铁路,并为他们准备近200元的生活用具,确定1997年8月11日启程,还准备了运送车辆,结果无人上车。尔后,运输公司又给限期考虑接受承包合同。20名司机仍然拒绝,某运输公司作出决定,解除20名司机的劳动合同。

鉴于上述事实,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6条第2项和《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文)第七条规定,裁决如下:

1、维持某运输公司对20名司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2、某运输公司支付20名司机的经济补偿金。

3、案件受理费由申诉人承担,案件处理费由双方当事人各承担一半。

该案虽然处理完结,但也留下种种思考:

思考之一:用人单位制定的各类承包合同的内容和具体条款应经双方协商,首先由用人单位提出初步方案,广泛征求职工意见,在互相平等、协商的原则下,兼顾国家企业、个人三者利益,由双方同时签订,不能单方发包,没有商量余地,不管对方能否接受,强行要求劳动者签订承包合同,否则就解除合同,这是一种违法行为。

思考之二:用人单位针对无力接受新承包条款的职工,另行安排工作(参加修建南疆铁路),但这20名司机拒不服从。用人单位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6条第2款规定,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解除劳动合同。同时,依据劳动部《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第7条规定:由用人单位按照他们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的工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同时按《通知》的第10条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金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经济补偿金数额的50%支付经济补偿金。

思考之三:目前,因签订履行承包合同引发的劳动争议逐渐增多,签订了承包合同后,又因完不成任务,而使扣发工资。笔者认为,对承包合同提出的经济指标,应该科学的、客观的以企业历年生产、经营进行认真的比较,剖析其指标的高低,对劳动定额(除国家有明文规定外)也应进行经验估工法、统计分析法、类推比较法和技术测定法进行确定,使之合理,经劳动者的努力,可以完成。用人单位不得故意提高定额标准,使劳动者无法完成任务而被解除劳动合同。只要不是劳动者本身的问题,经过努力,因外部条件的变化和市场原因而完不成任务的,企业就应考虑承包合同的经济指标是否可行?若把完成任务统归劳动者或者采取“一刀切”解除劳动合同,这种做法,会引起职工情绪不稳定,群众会引发社会不安定,不利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

思考之四:企业为了提高经济效益,采取各种不同类型的承包制,其核心是“包死基数,确保上交”,没有上交任务的企业是“包死基数,略有盈利”,甚至有的企业是“包死基数,确保三金”(三金指企业支付的养老统筹金、失业救济金、医疗金)。核心的核心仍是“基数”。那么“基数”的具体标准企业又是怎样制定呢?因为,它是完成承包任务的关键,也是实施承包制的难点,更是产生劳动争议案件的多发点。完成承包指标最后要落实到职工头上,所以,承包指标采取“一刀切”,不管每人肩上能挑多少斤,一律压同一样的砝码,强行职工签订承包合同,人的五指都有长短,何况人的素质能力、技巧、学历、水平都有差异所以承包指标到底怎样确定?分解指标又怎样摊到职工头上?愿与同仁和有关专家学者商榷。

思考之五:解除劳动合同与当前“下岗”的思考。朱总理指出:“当前出现的下岗职工现象,是我国经济发展中必然要经历的一个历史过程,没有这个过程,就没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有企业就不能建成现代企业制度。”所以国家和各级人民政府对下岗职工规定了一系列优惠政策,并规范了“下岗”程序。下岗职工必须接受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托管,因为下岗职工仍与企业保持着劳动关系,应由企业按时足额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今后,企业一旦有岗,必须优先安排下岗职工。而对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他们与企业已无劳动关系了,不管本企业工龄多长,最多由用人单位发给一次性的经济补偿金,而最多不超过12个月,这是政策规定的。当前,企业冗员过多,为了减员增效,解除企业的后顾之忧,多数企业采取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办法,把矛盾推向社会,使社会就业压力加大,社会不稳定因素增加,很不利于“改革、发展、安定、团结”的政治大局。许多职工反映,只要企业不解除劳动合同,让下岗也可以。证明《劳动法》颁发以来,职工对劳动合同的建立有了明确的认可。所以,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一定要严格按照《劳动法》的程序和政策规定办理,尤其对老职工和妇女(工作年限在30年以上)应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不应签订1年的短期合同,更不能采取完不成承包合同而被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因为这部分工龄长的老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后,除企业发给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金外,只好领取失业救济金,期满后,领取社会救济金,到退休年龄才能办理退休手续,因与原单位解除了劳动合同,无劳动关系,试问由谁为他们办理退休,许多遗留问题难以解决。笔者建议:国家应出台“老人老办法,中年中办法,新人新办法”与改革以后的劳动制度接轨。

总之,因执行经营(生产)承包合同引起的思考还很多,有的企业领导为了省时、省力,不管商业企业还是生产企业都一律采取承包的办法,这种“一包就灵”的“神药”在多数企业的厂长(经理)头脑中已经扎根,不是科学依法管理企业,调动企业职工的积极性,而是一律承包,一包了事。

现代企业制度的管理和经营模式,不局限于“承包”,这种单一经营方式,因地制宜,形式多样。体现“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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