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石河子市某运输公司20名司机联名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撤销企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并补偿经济损失。仲裁委员会查明:1997年3月运输公司重新调整了本公司的《车辆营运承包合同》(以下简称〈承包合同〉),申诉方以承包合同费用过高、难以完成任务为由,拒不接受承包合同。为此,运输公司又将这20名司机安置某铁路线上修铁路,并为他们准备近200元的生活用具,确定1997年8月11日启程,还准备了运送车辆,结果无人上车。尔后,运输公司又给限期考虑接受承包合同。20名司机仍然拒绝,某运输公司作出决定,解除20名司机的劳动合同。
鉴于上述事实,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6条第2项和《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文)第七条规定,裁决如下:
1、维持某运输公司对20名司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2、某运输公司支付20名司机的经济补偿金。
3、案件受理费由申诉人承担,案件处理费由双方当事人各承担一半。
该案虽然处理完结,但也留下种种思考:
思考之一:用人单位制定的各类承包合同的内容和具体条款应经双方协商,首先由用人单位提出初步方案,广泛征求职工意见,在互相平等、协商的原则下,兼顾国家企业、个人三者利益,由双方同时签订,不能单方发包,没有商量余地,不管对方能否接受,强行要求劳动者签订承包合同,否则就解除合同,这是一种违法行为。
思考之二:用人单位针对无力接受新承包条款的职工,另行安排工作(参加修建南疆铁路),但这20名司机拒不服从。用人单位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6条第2款规定,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解除劳动合同。同时,依据劳动部《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第7条规定:由用人单位按照他们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的工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同时按《通知》的第10条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金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经济补偿金数额的50%支付经济补偿金。
思考之三:目前,因签订履行承包合同引发的劳动争议逐渐增多,签订了承包合同后,又因完不成任务,而使扣发工资。笔者认为,对承包合同提出的经济指标,应该科学的、客观的以企业历年生产、经营进行认真的比较,剖析其指标的高低,对劳动定额(除国家有明文规定外)也应进行经验估工法、统计分析法、类推比较法和技术测定法进行确定,使之合理,经劳动者的努力,可以完成。用人单位不得故意提高定额标准,使劳动者无法完成任务而被解除劳动合同。只要不是劳动者本身的问题,经过努力,因外部条件的变化和市场原因而完不成任务的,企业就应考虑承包合同的经济指标是否可行?若把完成任务统归劳动者或者采取“一刀切”解除劳动合同,这种做法,会引起职工情绪不稳定,群众会引发社会不安定,不利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
思考之四:企业为了提高经济效益,采取各种不同类型的承包制,其核心是“包死基数,确保上交”,没有上交任务的企业是“包死基数,略有盈利”,甚至有的企业是“包死基数,确保三金”(三金指企业支付的养老统筹金、失业救济金、医疗金)。核心的核心仍是“基数”。那么“基数”的具体标准企业又是怎样制定呢?因为,它是完成承包任务的关键,也是实施承包制的难点,更是产生劳动争议案件的多发点。完成承包指标最后要落实到职工头上,所以,承包指标采取“一刀切”,不管每人肩上能挑多少斤,一律压同一样的砝码,强行职工签订承包合同,人的五指都有长短,何况人的素质能力、技巧、学历、水平都有差异所以承包指标到底怎样确定?分解指标又怎样摊到职工头上?愿与同仁和有关专家学者商榷。
思考之五:解除劳动合同与当前“下岗”的思考。朱总理指出:“当前出现的下岗职工现象,是我国经济发展中必然要经历的一个历史过程,没有这个过程,就没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有企业就不能建成现代企业制度。”所以国家和各级人民政府对下岗职工规定了一系列优惠政策,并规范了“下岗”程序。下岗职工必须接受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托管,因为下岗职工仍与企业保持着劳动关系,应由企业按时足额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今后,企业一旦有岗,必须优先安排下岗职工。而对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他们与企业已无劳动关系了,不管本企业工龄多长,最多由用人单位发给一次性的经济补偿金,而最多不超过12个月,这是政策规定的。当前,企业冗员过多,为了减员增效,解除企业的后顾之忧,多数企业采取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办法,把矛盾推向社会,使社会就业压力加大,社会不稳定因素增加,很不利于“改革、发展、安定、团结”的政治大局。许多职工反映,只要企业不解除劳动合同,让下岗也可以。证明《劳动法》颁发以来,职工对劳动合同的建立有了明确的认可。所以,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一定要严格按照《劳动法》的程序和政策规定办理,尤其对老职工和妇女(工作年限在30年以上)应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不应签订1年的短期合同,更不能采取完不成承包合同而被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因为这部分工龄长的老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后,除企业发给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金外,只好领取失业救济金,期满后,领取社会救济金,到退休年龄才能办理退休手续,因与原单位解除了劳动合同,无劳动关系,试问由谁为他们办理退休,许多遗留问题难以解决。笔者建议:国家应出台“老人老办法,中年中办法,新人新办法”与改革以后的劳动制度接轨。
总之,因执行经营(生产)承包合同引起的思考还很多,有的企业领导为了省时、省力,不管商业企业还是生产企业都一律采取承包的办法,这种“一包就灵”的“神药”在多数企业的厂长(经理)头脑中已经扎根,不是科学依法管理企业,调动企业职工的积极性,而是一律承包,一包了事。
现代企业制度的管理和经营模式,不局限于“承包”,这种单一经营方式,因地制宜,形式多样。体现“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特征。
-
关于劳动争议解决程序的思考
255人看过
-
劳动争议纠纷解决机制的思考
177人看过
-
思考劳动争议难以有效遏制的原因
138人看过
-
借调员工引起的劳动争议案件
320人看过
-
超六成劳动争议案件为劳动合同争议
270人看过
-
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必须以劳动争议
116人看过
仲裁委员会是自律性社会公益组织,是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法人,经省司法厅登记,挂靠于政府法制局。经费主要靠国家财政拨款,又通过自己的办案活动取得一定的收入。仲裁会可以为被聘用的没享受退休待遇的工作人员缴纳三金。... 更多>
-
劳动争议案件的分类劳动争议的案件涉及哪些山西在线咨询 2022-04-25劳动争议,是指劳动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因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和履行劳动合同而发生的纠纷,即劳动者与所在单位之间因劳动关系中的权利义务而发生的纠纷。根据争议涉及的权利义务的具体内容,可将其分为以下几类: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
-
劳动争议案件如何提起劳动诉讼,提起劳动争议诉讼贵州在线咨询 2022-04-01劳动诉讼,或称劳动争议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对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裁决或决定而起诉的劳动争议案件,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审理和判决,并对当事人具有强制执行力的一种劳动争议处理方式。一、起诉要件及内容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
-
劳动争议案件与人事争议案件中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关系的区别是什么江西在线咨询 2022-03-281、劳动争议解决的是由劳动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劳动关系。而人事争议解决的是人事政策文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上的部分人事用人及其他关系。在事业单位中存在着内部行政处分争议,而企业中一般表现为劳动关系,而不表现为企业内部行政关系。 2、建立关系的合同的表现形式不同:人事争议与工作人员之间是聘用合同关系,解决的是“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劳动争议之间是劳动合同关系,解决
-
劳动争议纠纷是什么意思劳动争议案件的分类有哪些?香港在线咨询 2022-05-08劳动争议,是指劳动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因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和履行劳动合同而发生的纠纷,即劳动者与所在单位之间因劳动关系中的权利义务而发生的纠纷。根据争议涉及的权利义务的具体内容,可将其分为以下几类: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
-
劳动争议纠纷解决机制的思考江西在线咨询 2023-09-03劳动争议解决机制包括和解、调解、仲裁等。和解是指双方当事人经过协商,约定互相让步,不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法院以终止争执或防止争执发生;调解是指双方当事人由无利害关系第三人居中协调;仲裁是指双方当事人或一方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裁决书,以解决双方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