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生效的有效要件有什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1-23 18:28:25 204 人看过

一、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生效的有效要件有什么

1、当事人必须具有合法的资格。合法资格是指订立房屋拆迁协议的当事人及其经办人,必须具有法定的订立房屋拆迁协议的权利。社会组织作为房屋拆迁协议的当事人,只有具备法人资格,才能享受权利,履行义务和承担相应责任,没有取得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不能订立房屋拆迁协议,也不能假借法人名义订立房屋拆迁协议。因此,房屋拆迁双方在订立协议时,必须了解双方是否具备了订立协议的资格和是否有权订立协议。不具备签订合同的当事人签订的房屋拆迁协议是无效的。同时,被拆迁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2、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房屋拆迁的补偿与安置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在签订协议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地位平等。协议应当在自愿、平等、有偿的基础上进行。任何一方均不得因地位、条件、关系等因素,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通过威逼、利诱、欺骗等手段达成的协议是无效的,不受法律保护

3、必须签订书面协议。由于拆迁协议是确定拆迁双方当事人责任与权利的重要文件,因此,形式上必须符合书面形式的要求。口头协议无效,不受法律保护。这里需要说明的是,拆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所订立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即实行强制性公证。通过公证,保证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有利于消除被代管人对协议的疑虑。

4.期限作用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

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有效吗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如果不存在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事由的,该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依法订立的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必须认真恪守,当事人任何一方均无权擅自变更或解除。如果在履行协议中发生纠纷,协议条款便是解决纠纷的主要依据。

根据我国民法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三、无效人口签订的拆迁安置协议是否有效

无效人口签订的拆迁安置协议无效。

合同协议成立的条件如下:

1、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必须具有相应的订立合同的行为能力;

2、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3、合同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拆迁安置协议无效的情形有:

1、不具备拆迁民事权利能力(或主体资格)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订立的拆迁补偿协议无效。

2、拆迁人与非安置房屋所有权人或权利人订立的拆迁补偿协议无效。

3、被拆迁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与拆迁人所订立的拆迁补偿协议无效;被拆迁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与拆迁人所订立的拆迁补偿协议应征得其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同意,否则无效。

4、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无代理权时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且未经权利人追认的无效。

5、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订立的拆迁补偿协议无效。

6、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无效等。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本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n 担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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