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执如何行诉讼费
1.申请。行政机关的申请是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前提和第一个环节,人民法院只有在收到行政机关的执行申请后,才开始决定是否执行。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时,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执行书、据以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其他必须提交的材料。在申请执行书中,应说明要求强制执行的法律根据和事实根据、执行对象和执行标的等,以便接受司法机关的审查。
2.审查。人民法院在收到行政机关的执行申请书及其他必备材料后,应从法律和事实两个方面进行审查。前者如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是否合法,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已经产生执行力;后者如行政处罚决定据以处罚当事人的事实是否清楚等。经审查后,认为行政处罚决定正确,执行申请合法的,人民法院应立案并作出强制执行的决定,并将决定通知申请机关。如果认为确有错误或违法的,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并将执行申请书退回申请机关。
3.命令当事人限期履行。人民法院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后,应向当事人发出强制执行通知书,命令当事人在一定的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如果当事人经过法院的告诫仍拒不履行,则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执行。执行由人民法院负责主持,必要时可以请有关单位予以协助。执行完毕后,人民法院应将执行结果书面通知申请执行的行政机关。
强制执行措施的适用
(1)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执行措施。主要有:①划拨或者转交、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或者劳动收入;②查封、扣押、冻结、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③强制迁出房屋、强制拆除违章建筑或强制退出土地。人民法院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第一,人民法院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和生活必需费用。
第二,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财产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
第三,对于查封、扣押的财产,执行人员必须制作清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后交被执行人一份。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可以将清单交给他的成年家属一份。
第四,财产被扣押、查封后,执行人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规定,交有关单位拍卖或者变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
第五,强制迁出房屋、强制拆除违章建筑或强制退出土地,由院长签发公告,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由执行人员强制执行。
(2)对被告行政机关适用的执行措施。主要有:①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赔偿金,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账户内划拨;②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按日处50元至100元的罚款;③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检察、人事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法院;④拒不履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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