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解读如下:
一、房屋的所有权人承担房屋的使用安全责任
租住的房屋在使用过程中,由于房屋本身质量而出现使用安全问题的,是由实际使用者承担还是由房主承担呢?
新《条例》明确规定,房屋所有权人是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承担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产权不明晰的,房屋实际使用人、管理人应当先行履行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的义务。
房屋所有权人需要承担的安全责任有哪些?
1.对建筑负有检查维护、委托安全鉴定、治理安全隐患;
2.造成人身、财产损害,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3.配合做好人员转移、防灾等应急抢险措施;
4.为危险房屋采取处理措施;
5.按照规定,对建筑幕墙进行日常维护和安全检测维护。
另外,房屋转让或出租时,所有权人应当将房屋的实际质量情况,以书面方式告知受让人或承租人。使用人也可向城建档案机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等获知相关信息。
二、住宅房屋装修前要备案,拆改变动承重结构最高可罚10万
如果在装修过程中,有违法拆改、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超标增加使用荷载等行为,则面临最高10万元的罚款。
根据新《条例》规定,进行房屋主体或承重结构相关变动,必须在装修开工之前向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备案。未进行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00元罚款。
如果房屋的装修真的涉及拆改主体或承重结构和超标增加荷载的该怎么办呢?
安全责任人和使用人必须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并由具备专业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完工后还需经房屋安全责任人或使用人、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验收合格才能行。
三、建筑幕墙至少每十年检测安全性,将建立专项维修资金制度
房屋在使用一定年限后,就会变旧,外墙可能会出现变形或者外墙脱落等。新《条例》规定,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是业主,除对建筑幕墙进行常规维护和检修外,自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之日起,至少每十年进行一次安全性检测鉴定。
如果遇到下列情形之一,如面板、连接构件或者局部墙面等出现异常变形、脱落、爆裂的;遭受风暴、地震、雷击、火灾、爆炸等自然灾害或者突发事件造成损坏的;相关建筑主体结构经检测、鉴定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委托具有资质单位,进行安全性鉴定。对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建筑幕墙,要实施改造、加固或者拆除的,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负责实施。
新《条例》规定,各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别负责建筑幕墙的全生命周期监督管理。如设计阶段由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施工阶段由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而在使用阶段则由房产主管部门负责。
这样一来,就明确了各个部门的职责和责任,业主可以根据出现的问题和范围,找到对应的职能部门解决,并监督他们是否实施。
四、危险房屋建立监管制度及应急抢险预案
针对一些年代久远,已经出现一些安全隐患的房子。新《条例》中,单独增设了“危险房屋治理和应急抢险”,对相关危险房屋的治理都有明确规定。
每一幢危险房屋,都有相关人员的联系方式,并建立社区、房管站和专业机构三级巡查监督网络,定期进行监测和巡查,使得危房始终保持在可控范围中。对危房进行全面的监控,与此同时政府也开展了危房治理三年行动计划,争取在2015-2017年把解除危险住宅房屋的隐患。2015年杭州已完成三成房屋的治理,2016年和2017年将各完成四成和三成。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根据相关处理意见,通过对危险房屋采取加固处理、原址重建或者配合政府成片改造等三种方式来治理,根据不同情况,产权人出资部分原则上不小于建安造价费用。
新《条例》的实施,从立法等各个层面区分了相关人员所应当承担的责任,同时明确了各级政府和职能部门的监督和管理职责,对于加强房屋使用安全的管理、保证普通老百姓的生命和财产安全都具有重要的作用,真正实现为人民服务,保证人民住得放心、安心。今后房屋若出现任何安全使用方面的问题,就有据可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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