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大队和劳动仲裁的不同点有哪些方面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11-06 01:23:53 95 人看过

一、监察大队和劳动仲裁的不同点有哪些方面

劳动监察和劳动仲裁的区别:

1.执法主体不同,劳动监察的执法部门是劳动保障部门,劳动仲裁的执法部门是劳动仲裁委员会

2.法律地位不同,劳动监察属于行政单位与个人,而仲裁机构属于第三人;

3.法律后果不同,劳动监察一般属于行政行为,仲裁机构属于民事行为。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劳动仲裁中的原则有哪些

1.先行调解原则。即仲裁委员会或仲裁庭在裁决前,首先应进行调解,不经调解一般不得裁决。先行调解是仲裁的必经程序,但当事人拒绝调解或调解无效的,应及时裁决。

2.回避原则。是指仲裁委员会成员或仲裁员在仲裁劳动争议案件时,认为具有法定回避情况不宜参加本案审理,或当事人认为仲裁员具有法定回避情节的,可能影响公正裁决,都可以自动或申请回避。

3.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庭均为三名或三名以上单数组成。

4.一次裁决原则。是指任何一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都是最终裁决,当事人不服裁决的,不能向上一级仲裁委员会再次申请仲裁,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实行一次裁决原则可以及时解决劳动争议。

《劳动法》第七十九条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申请劳动仲裁有哪些条件是必要的

申请劳动仲裁应当具备以下这些条件:

1.申请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

2.申请仲裁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

3.该劳动争议属于该仲裁委员会管辖;

4.申请书及有关材料齐备;

5.除非遇到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当理由,申请仲裁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十章 劳动争议  第七十九条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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