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了小猪之后大约能盈利100元,如果市场中的小猪涨涨价,就能剩的更多点,竞标价也有上升的余地。当然也会有些市场中的价格浮动风险和喂养的风险。
但这次的竞标规则变了,挂牌时先签合同要加个附加条件,生下来的小猪崽则50%要回购。回购的价格只给30元/头。并事先约定:一是最好的猪崽用于回购;二是猪崽中的母猪崽优先回购;三是如果不能保证回购时要高价赔偿。养猪的成本由竞得者承担;生公生母和养死养活的风险由竞得者承担;而竞标的底价又高于基准猪价格和市场的评估价,高到了800元/头。于是市场、农民大哗。
必须经过招拍挂才能买母猪,这是政府的强制性规定。于是育种站为了自我谋利就用设置招拍挂竞标条件中的陷阱的方式(增加附加条件),如延期给发情母猪育种的时间周期来加大农民养猪的成本和风险,拖延先行的投资收益期;如强迫农民购买的母猪必须使用育种站的公共养猪设施,并对使用设施高收费等等。这些附加条件已使本来公开、公正、公平的交易变得有些酸味。而此次增加的低价回购最优秀的猪崽的条件则开了利用竞标的回购条件公开掠夺竞标者的先例。回购猪崽的价格不但低于市场中成活猪崽的价格,甚至低于尚在肚子里的猪胚拍卖价格,即使不是官商勾结在共同谋求私利,其码也是让公开招标的制度形同虚设,从发标开始就失去了公平、公正了。
市场上发情的母猪还多、怀孕的母猪也会还有。但一个为了防止腐败而设定的公开、公平、公正的招拍挂制度如果开了这种育种站可以利用政府垄断的资源和为了满足强制性招拍挂制度的过关要求,却用各种貌似合理的陷阱式要求使私自占有资源的私利用公开的手段而合法化,那么这个制度就变成了制造腐败和否定公平与公正交易的掠夺和占有资源的公开手段。留给市场的预期则是今后农民如果不付出几倍的市场代价,就会永远没有养猪人的生路了。
如果一个国家强制性的制度可以变成官商结合谋求腐败的工具,如果制度的执行中只剩下公开而失去了公平与公正,如果制度成了可以预先设置合法陷阱并肆意对竞标者进行掠夺的保护伞,那么这个制度存在的意义就仅剩下公开的欺骗了。
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的事本不应在今天的建立和谐社会的大局下出现。官不逼、民不得反的传统本来在保持着社会的稳定。很遗憾的是政府本意在通过一种制度来防止出现腐败,来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机制时,却出现了适得其反大结果,岂不令农民大失所望。不但对制度失去信心,同时对政府失去了信心、对国家失去了信心。
买母猪、卖猪崽都是要纳税的,包括从怀孕到出生之中的增值税,但竞标文件中的低价回购不知道这个税如何交法,增值税又由谁付。猪崽的出生证由养猪人开,但所有权却事先就归了育种站。换个出生证就免了增值税,让低价回购的暴利翻番又能逃税,真是合法利用竞标陷阱而避税的好办法。让防止腐败的制度又多了一项腐败的功能,真是一箭多雕。
土地的招拍挂制度与上述虚拟的故事相同,政府土地中心拍卖的是发情的母猪,土地一级开发企业就相当于育种站替政府做育种的开发,再通过政府去拍卖怀孕的母猪。
本来公开的交易中,应包括公正与公平,那么所有的土地成本与利益都应反映在竞拍的底价之中,既包括了政府的土地收益(地租),也应包括全部的土地开发成本和政府或一级开发企业的合理利润。当然也应在底标中包括育种的成本和利润。那么就不应在竞标底价之上再附加陷阱或其它条件。如果所有的附加条件也都是土地的成本,那么应都折合成底价中的一部分而不应用附加条件而改变标的物的现状。但现实中的土地竞标书中就正是出现了这种现象。
本来标的物是怀孕的母猪(包括肚子里的怀胚)。但回购条件却让一个完整母猪的一部分因回购而变得不完整了。实际的标的物变成了只拍卖母猪的某一部分,而不是全部。
其实傻瓜也能看明白,本来育种站受政府的委托只是在做育种的开发工作。但看到养猪能发财,就想将怀孕的母猪归己所有,干脆自己连育种带养猪,这样能赚更多的钱。如果没有政府强制性的招拍挂规定,这本也无可非议,既然前面已费劲做了育种的开发何不连养猪的事都干了呢。遗憾的是,为了市场竞争中的公平,政府规定必须实行招拍挂的方式来卖母猪,否则没有自建育种站的农民就永远失去了养猪的机会了。
关键的问题在于如果本来是为了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条件,可以让所有没有育种站的农民都能通过招拍挂享有养猪的权利的这种制度,在育种站与政府背后勾结的情况下被严重扭曲。用公开规定的方式和公开方式中的回购陷阱使交易失去了公平与公正,竞标条件单向的只有利于育种站自行中标去独享养猪的权利时,或竞标条件在明显的掠夺其它竞标人的养猪利益时,这种制度已失去了其应有的功能和作用,变成了公开为育种站谋利益的一种工具。
政府掌握着制定政策的权力,同时掌握着灵活运用政策的权力,因此完全可以给不合法的交易披上合法的外衣。用合法的政策加上不合理的条件使交易变成公开但不公正、不公平,让权力与制度服务于私利。只要允许公开招标中的附加条件存在,那么任何公开的交易都可以利用只有利于某一方的附加条件,让公开的交易与非公开的交易同样失去了公正与公平,变得比私下交易更肮脏、更有危害性。明目张胆的将国家权力变成为替某一利益方掠夺市场的经济手段,岂不更为可怕吗?
招拍挂也许是一种好的制度,但谁来监督这种制度的执行过程中,制度是否变味而成为了合法的保护某些人或某些利益集团谋求私利的手段呢?一种失去了监督的制度必然成为更多更合法的腐败行为的保护伞。本来要靠制度去打破的垄断,反而靠制度无监督的不合理安排使垄断地位在制度的保护之下更为巩固和无懈可击了。
一曰:借招拍挂可以收取大量的巨额保证金,然后不说任何理由、不提出任何合理原因的宣布招拍挂中止,无偿的占用企业的资金,并无偿的侵吞了企业上交的大量保证金的利息。
二曰:借招拍挂可以用中标的名义,要求竞标单位支付全部的中标价款,但并不向中标人交付标的物。几个月后不中止招标行为,却强令让中标人退标,又只退中标价款不赔违约金,甚至连中标全款的利息都白吃白占了。
三曰:借招拍挂公开的制度,将不利于市场自由竞标人的掠夺性陷阱,设计成强制性霸王条款,借公开交易之名行黑箱操作之实。如先交钱、后交货,如养猪需租猪舍,如卖母猪回购猪崽等,让招拍挂的制度变成定向约定只能让特定方受益的幌子。干脆在光天化日之下赤裸裸的捍卫州官放火的权力。
制度设计者的初衷是希望靠某种制度,如招拍挂制度来保护市场与农民的利益。让母猪在公开的市场竞标中消灭垄断与腐败。让农民可以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竞标活动来取得和保护养猪的权力,并获取市场公平的利益。但制度的设计者却忘了同时设计一种公平、透明的对招拍挂制度可以实施监督的、保证招拍挂制度可以公平公正的被执行的制度。于是在信息完全不对称的情况下,执行者就可以充分的利用手中的权力,让制度在只对上负责、不对下负责的寻租利益作怪下,发挥其特有的且神奇的妙用,让制度成为与设定制度的初衷完全相背的恶作剧。
农民并不敢得罪政府,也不敢怀疑招拍挂的制度,更不敢指责政策的执行者,但当市场没有了公平交易的基础之后,也许也就不再会有市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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