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程序终结的原因及程、效力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6 16:46:10 146 人看过

(一)破产程序终结的原因

1、和解整顿程序的终结

2、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程序

3、破产费用分配完毕

(二)破产财产的程序及效力

1、破产程序终结终结的程序

(1)人民法院收到清算组的报告和终结破产程序申请后,认为符合破产程序终结规定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2)破产企业的账册、文书等卷宗材料由清算组移交破产企业上级主管机关保存;无上级主管机关的,由破产企业的开办人或者股东保存。

(3)破产程序终结后出现可供分配的财产的,应当追加分配。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一年内被查出而由人民法院追回的财产外,还包括破产程序中因纠正错误支出收回的款项,因权利被承认追回的财产,破产案件利等。

2、破产案件终结的效力

(1)对于破产企业的效力

债权主体资格归于消灭,其所负剩余债务当然免除。

(2)对于产权人的效力

债权人未得到分配的债权,在破产终结裁定后视为消灭,破产债权人不能于程序结束后向法人另行主张权利。

破产程序终结后,债权人对破产企业的破产债权、连带债务人等享有的权利,原则上不受影响。债权人依破产程序未受全额清偿时,可以就不足部分向保证人主张权利。

(3)对破产机构的效力

破产程序结束后,破产清算组、债务人等破产机构宣布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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