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诉讼中的直接诉讼有什么规定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3-31 15:00:20 290 人看过

股东诉讼中的直接诉讼的规定是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主要关联企业的控制关系包括哪些

关联企业的控制关系主要表现情形:1、两个或多个企业共同控制另一个企业;2、两个或多个企业受同一方控制;3、一方拥有另一方表决权半数以上股份;4、虽然一方拥有另一方表决权股份的比例不超过过半数以上,但通过拥有表决权股份或其它方式达到控制程度。《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二、公司高管进行关联交易导致公司利益损失

公司高管进行关联交易导致公司利益损失要担责。法律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如果上述人员违反法律相关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公司倒闭法人没有股份需要承担责任吗?

根据《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企业破产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法定代表人在过错范围内承担过错责任。

1、《公司法》第三条法人财产权及股东责任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2、《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企业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人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二十八条债务人有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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