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征地地面附作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23 19:31:05 221 人看过

烟价〔2008〕40号关于调整我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各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

烟价〔2008〕40号

关于调整我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

我市关于调整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意见,已经省物价局、财政厅和国土资源厅鲁价费发〔2008〕40号文件批复。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批准,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调整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是为创造我市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推进经济快速健康协调发展,疏导价格矛盾,保护被征地农民财产权益,规范价格行为的一项重要工作,有着重要的意义。各级价格、财政和国土资源部门要充分认识,高度重视。对补偿标准调整工作的意义和各项规定,要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广泛宣传。要利用多种形式公开各项补偿标准的调整情况,提高政策的透明度。

二、要做好政策调整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注意把握好调整前后的政策衔接工作,在国家征地拆迁过程中,严格按规定进行补偿,依法行政。

三、本通知自2008年6月1日起执行。各地此前已签定土地征收协议的,仍按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征用土地年产值和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鲁价费发〔1999〕314号)规定执行。

四、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新情况,请及时向市物价、财政、国土资源部门反映。

附件:烟台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烟台市物价局2008年5月29日印发

(共印100份)

附件:

烟台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序号名称类别规格补偿标准备注

1房屋乱石基、砖石墙、钢筋混凝土预制或现浇平屋顶260-320元/m21、仅限承包地内看护用房及临时建筑,其它房屋参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补偿

乱石基、砖石墙、木结构斜坡瓦屋顶190-280元/m22、表中面积系指建筑面积

乱石基、砖垛、坯墙、木结构斜坡草或瓦屋顶160-200元/m23、旧料归原主

乱石基、砖垛、木结构斜坡草或瓦屋顶100-140元/m2

砖垛、苇箔、草顶简易平房80-100元/m2

2围墙乱石基砖墙高2.5m(含)以上90-110元/m按墙体长度计算

乱石基砖墙高2(含)-2.5m80-100元/m旧料归原主

乱石基砖墙高1.5-2m70-80元/m

乱石基土坯墙高40-50元/m

1.5-2.5m

3畜禽舍砖混结构100-150元/m2旧料归原主

简易结构50-80元/m2

4迁坟棺木、拾骨、骨灰盒300-500元/座含其他费用

5温室钢、砼骨架、玻璃顶60-100元/m21、表中面积系指占地面积

钢、砼骨架、塑料薄膜顶40-60元/m22、旧料归原主

简易塑料薄膜棚20-30元/m2

地棚(高度1米以内)3-10元/m2

滴灌设备1-1.5元/m2

供暖设备3-5元/m2

6小桥钢筋混凝土矩形板桥1200-1500元/m2按桥面面积计算

平坦石拱桥1000-1300元/m2

石拱桥1500-2000元/m2

7涵洞石盖板涵跨径1-2m500-700元/m按涵洞长度计算

石拱涵跨径1-4m900-1800元/m

钢筋混凝土圆管涵跨径1-2m500-1500元/m

钢筋混凝土盖板涵跨径1.5-4m900-1800元/m

8台田石堰乱石结构60-80元/m2按砌体侧面积计算

9水渠水池土筑水渠、水池(不含田间毛渠)5-10元/m3按挖土方体积计算

石彻水渠、水池150-210元/m3按砌体体积计算

砖砌水渠、水池200-250元/m3挖土方另计:5-10元/m3

10水井手压井500元/眼1、废、枯井按同类井补偿标准30-50%补偿2、机井按井深分段计算补偿3、旧料归原主

土井直径1.2m(不含)110-140元/m

砖井(包括乱石井)

深5-10m直径1.5m1700-3400元/眼

深10-20m直径2.5m4800-6200元/眼

下管井根据井管材料及直径:360-460元/m

机井深20-50m160-210元/m

深50-100m210-280元/m

深100-250m280-360元/m

深250m以上360-460元/m

11电力通讯线路低压线路1200-1500元/杆旧料归原主

通讯广播线路1200-1500元/杆

12鱼塘藕塘土筑池塘4200-14000元/亩包括鱼苗、藕秧损失费及土石方工程费用等

砖砌池塘

石砌池塘

13苹果苗木2-4元/株(移栽费)指定植半年以内,苗木归原主

幼龄期1950-3250元/亩

备注:果园外零星果树补偿标准:

幼龄期:30-50元/株

初果期:150-180元/株

盛果期:260-450元/株

衰果期:220-100元/株树归原主

初果期9750-18200元/亩

盛果期16900-29250元/亩

衰果期14300-6500元/亩

14樱桃苗木2-4元/株(移栽费)指定植半年以内,苗木归原主

幼龄期1950-3250元/亩

果园外零星果树补偿标准:

幼龄期:30-50元/株

初果期:200-300元/株

盛果期:280-520元/株

衰果期:210-90元/株树归原主

初果期13000-19500元/亩

盛果期18200-33800元/亩

衰果期13650-5850元/亩

15葡萄幼龄期1000-3000元/亩树归原主

初果期3600-7200元/亩

盛果期9800-18000元/亩

衰果期6000-3600元/亩

16其他果树苗木2-4元/株(移栽费)指定植半年以内,苗木归原主

幼龄期1950-3250元/亩果园外零星果树补偿标准:幼龄期:30-50元/株初果期:200-300元/株盛果期:280-520元/株衰果期:210-90元/株树归原主

初果期8450-16900元/亩

盛果期14950-26000元/亩

衰果期13650-5850元/亩

17苗圃苗木4000-8000元/亩苗木归原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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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地被征收青苗和附着物补偿按什么标准计算
      湖北在线咨询 2022-05-20
      (一)被征用耕地上的青苗,按照当季作物的产值补偿;多年生作物,按照其年产值补偿;无青苗的,不予补偿。 (二)鱼苗放养2年以上的,不予补偿;不足2年的,按照放养鱼苗费的3至4倍补偿。 (三)用材林、防护林、特种用途林主干平均胸径大于20厘米的,按照其实有材积价值的10%至20%补偿;主干平均胸径5至20厘米的,按照其实有材积价值的60%至80%补偿。 (四)苗圃苗木、经济林、薪炭林按照其被征用前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