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纪合同是如何规定的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8-01 09:01:38 475 人看过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以自己的名义为他人从事贸易活动的一方为行纪人,委托行纪人为自己从事贸易活动并支付报酬的一方为委托人。

行纪合同为双务、有偿、诺成和不要式合同,只要双方达成委托合意,合同关系即可成立。

委托人可以利用行纪人的信用、资产、交易关系和知识经验。

行纪人行使权利方便且经营方式灵活,无须得到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行纪合同目前主要适用于动产买卖和证券期货交易,但范围从理解上不限于特定范围财产,只要法律不禁止的贸易行为,应当允许开展行纪业务。

行纪合同的特征

1、行纪人具有主体的限定性

行纪人应当是经过批准可以从事行纪业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2、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业务

3、行纪人为委托人的利益办理业务

4、行纪合同的标的是行纪人为委托人进行一定法律行为

5、行纪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诺成合同和不要式合同

三、行纪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义务

1、行纪人的义务

(1)负担行纪费用的义务

行纪费用,是指行纪人在处理委托事务时所支出的费用。

(2)妥善保管委托物的义务

行纪人占有委托物的,应当妥善保管委托物。

(3)合理处分委托物的义务

委托物交付给行纪人时有瑕疵或容易腐烂、变质的,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可以处分该物;不能与委托人及时取得联系的,行纪人可以合理处分。

(4)依委托人的指示处理事务的义务

对于委托人所指定的卖出委托物的价格或买入价格,行纪人有遵从指示的义务。委托人对价格有特别指示的,行纪人不得违背该指示卖出或买入。

2、委托人的义务

(1)支付报酬的义务

行纪人完成后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得请求报酬,委托人有支付报酬的义务。

(2)受领或取回标的物的义务

行纪人按照行纪合同过的约定为委托人买回委托物的,委托人应当及时受领。

《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一条,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二条,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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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30日 1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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