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解决纠纷的方式不同。民事调解书反映的是人民法院依法进行调解,促成双方当事人自愿、合法地达成协议的内容;民事判决书反映的则是人民法院依法以判决的形式解决纠纷的内容。二、体现的意志不同。民事调解书在合法的前提下,主要体现了双方当事人的意志,是人民法院依法对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协议的确认;民事判决书则体现了人民法院的意志即国家的意志。三、发生法律效力的时间不同。民事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而第一审民事判决书只有在上诉期过后,当事人不上诉的情况下才发生法律效力。
民事诉讼调解的方式有哪些?
1、诉前调解。
诉前调解是在诉讼活动开始前,人民法院利用近年来开展的“法院干警送法下基层”活动,同已建立的民调网络相结合,所进行的调解,将纠纷化解在基层,消化在初始状态。
2、立案调解。
立案调解是人民法院在立案时,及早介入,对案件进行调解,是对诉前调解的一种有效补充。
3、庭前调解。
庭前调解指在诉讼程序启动后,开庭审理之前,由法院组织纠纷当事人进行和解,并促使当事人达成合意从而解决纷争的诉讼活动。庭前调解是对适合调解的案件进行的先行处理程序,其显著特征是在法院的主持下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根据案情和实际情况达成调解协议或转入庭审程序,它能最大限度的促成和解,化解矛盾,提高诉讼效率。
4、书信(网络、短信)方式调解。
书信(网络、短信)方式调解是指当事人起诉后,人民法院以书信(网络、短信)往来调处纠纷的一种方式。
5、社会化调解。
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进行调解,根据案件需要,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群众协助。被邀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人民法院进行调解。按这一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或商事纠纷案件时,根据调解的需要,可以在政府的领导下,建立与政府职能部门、村委会、村民小组、街道、社区、工青妇等人民团体、人民调解委员会相配合的民调网络,利用巡回办案、干警下基层的第一手信息作依托,召开调解会调处纠纷。
6、开庭调解。
开庭调解是指在开庭审理时,对当事人进行调解,是开庭审理的组成部分。民事诉讼法规定“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在法庭审理中,调解是贯彻始终的。不仅在调查、辩论阶段可以进行调解,在辩论终结以后,仍可再行调解。开庭调解,达成协议的可能性比较大。
7、送达调解。
送达调解是人民法院在向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时,充分利用与当事人接触见面的时机,对当事人进行的调解。
所有进行民事诉讼调解的朋友必须严格按照流程进行,对流程进行规范是法律效力所在,任何人不得跳跃或者违反诉讼调解的流程。根据法定调解流程也是提高诉讼效率的要求,确保诉讼合法合规,对民事诉讼双方的当事人都是很公平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判决书应当写明判决结果和作出该判决的理由。判决书内容包括:(一)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二)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的法律和理由;(三)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四)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判决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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