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1)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竣工后提出消防验收申请;2)建筑消防设施的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和落实消防设施的管理、检查、检测、维修、保养、建档等工作制度,对建筑消防设施、电器设备、电气线路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检测报告存档备查;3)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或者备案前,消防设施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检测合格。
二、办理材料
加盖检测单位公章(暂未实行)。
1.此表由建设单位填写并加盖印章,没有单位印章的,应由其负责人签名。填表前请仔细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确知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2.建设单位应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3.填写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或打印,字迹清楚,文面整洁,不得涂改。4.表格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不需填写的,应划去。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联系人姓名和联系电话必须填写。5.表格中的“□”,表示可供选择,在选中内容前的“□”内画√。6.提交的材料请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其中“证明文件”、“合格证”均为复印件,经申请人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并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受理人员现场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7.申报建设工程局部验收的,应在“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中说明有关情况。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上各单位加盖公章,有关该工程的竣工蓝图一套(图纸按A4规格折叠);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建设单位可提供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并签上投资人姓名及盖指模代替。
供货证明上各单位加盖公章,其余加盖生产单位公章;消防产品的供货证明、检验报告、证书、合格证。
供货证明上各单位加盖公章,其余加盖生产单位公章;需提供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的供货证明、检验报告、证书、合格证。
加盖公章。
盖建设单位公章;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建设单位可提供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并签上投资人姓名及盖指模代替。
加盖建设单位公章。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只有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的建设单位可签上投资人姓名及盖指模代替;个人复印件需提供人签名。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无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市和各区行政服务中心专项服务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受理凭证》;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不予受理凭证》;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2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出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组织实地核查、集体会审及现场测试,作出审查结论;决定人员在所有审查环节完成后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出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合格);不予通过的,出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不合格)。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市行政服务中心专项服务窗口领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合格或不合格)。
本事项的窗口办理流程见图1《新扩建工程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许可窗口办理流程图》。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韶关市武江区芙蓉新区韶关市行政服务中心2楼消防窗口
五、办理时限
2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韶关市公安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9年)
第十一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审核的结果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9年)
第十二条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负责审批该工程施工许可的部门不得给予施工许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设工程取得施工许可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施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9年)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竣工,依照下列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
(一)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二)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2009年)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一)建筑总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二)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三)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四)建筑总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五)建筑总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六)建筑总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9年)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2009年)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且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一)设有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二)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公共建筑;
(四)国家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
(五)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六)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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