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哪些罪名属于集合犯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3-16 20:12:37 355 人看过

在法律上,集合犯罪包括了盗窃罪;赌博罪;非法经营罪;生产、销售伪劣药品罪;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罪等罪名都是属于集合犯罪的。

(一)营利犯。

即以营利为目的,反复实施同种的犯罪行为,依法律的规定仅构成一个犯罪。

(二)常业犯。

即无正当职业,而以犯罪所得作为维持生活的主要来源,准备或者已经反复实行同种类的犯罪行为。

就中国《刑法》的规定而言,属于常业犯的集合犯是第303条规定的赌博罪一种。详言之,其构成要件是:

①行为人主观上出于营利目的,意图实施多次同种犯罪行为。“营利目的”,是指行为人实施该种行为主观上是为了获取钱财,但构成犯罪不以行为人实际获取钱财为条件,只要出于营利目的即可。这是其主观条件。

②法律规定以反复实施同种犯罪行为为构成犯罪的必要要件。

换言之,对这种犯罪来说,只实施一次行为,犯罪还不能成立,只有反复实施同种犯罪行为,才能构成该罪。这是其客观要件。所以,根据《刑法》第303条的规定:“……以赌博为业的”构成赌博罪的,如果偶尔赌博,不是以赌博为业的,则不构成犯罪;以赌博为业,数十次赌博,也只构成一罪。

(三)惯犯。

又称惯习犯或习惯犯。即具有实施同种犯罪行为习惯的分子,在一定时期内连续多次实施某一种犯罪行为。

一、集合犯的处断原则是什么?

集合犯是法定的一罪,《刑法》分则条文设有明文规定,对集合犯,不论行为人实施多少次行为,都只能根据《刑法》的规定以一罪论处,不实行数罪并罚。即只需要按照《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刑罚予以处罚即可。但是,这仅就判决确定前的一般情况而言,但在司法实践中,具体适用时往往存在数行为危害轻重不等,或者在对某一行为或某一部分行为已经作出判决的情况下,又发现漏掉相同行为没有予以审判认定的情况,对此应当如何适用法律。

对于前者来说在有罪判决确定前,实施行为次数的多寡,数行为危害程度不等,并不影响行为人所犯一罪的成立,次数是量刑的重要情节。即如李斯特所言,作为“相对于较轻处罚的轻微犯罪的加重处罚事由”。而且,根据《刑法》的规定在具体的犯罪中,次数有时是决定刑罚的法定情节,如《刑法》第318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多次”的规定。即使在法律没有明确以行为次数为法定量刑情节的情况下,行为的次数,也应当作为酌定的情节来考虑。

对于后者而言,应当如何处理,是值得研究的。众所周知《刑法》上有禁止重复评价的原则。然而,对于这种情况是否应当属于禁止重复评价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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