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会不会主动调查证据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3-22 08:12:29 348 人看过

民事诉讼法院不会主动调查,在民事案件中,对于双方争议焦点法院不会也不应该主动调查。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举证的法定义务,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法院不应该主动进行调查。

一、欠款合同纠纷举证责任怎么分配

欠款合同纠纷中,债权人一般主张合同届满,要求行使债权请求权,并承担相应举证责任;债务人则根据具体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且生效的一方,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对代理权发生争议的,由主张有代理权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故举证责任与主张的内容相关联。

二、进行交通事故诉讼由谁举证

进行交通事故诉讼举证,谁主张,谁举证。是指交通事故的双方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提出证据并加以证明的责任,如果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不能够提出证据或者该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提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三、行政诉讼案件的举证被告如何举证

一、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承担举证责任《行政诉讼法》第32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解释》第26条规定:“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10内提交答辩状,并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依据;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应当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行政诉讼法规定由被告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主要是基于以下原因:第一,行政机关应当先取证后裁决,以证据证明具体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以法律为依据作出处理决定,而不能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对相对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被诉诸法院时,被告应当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行为的合法性。第二,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机关处于主动地位,其实施行为时一般无须征得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同意,具有主动执法的权利,根据权利义务平等的原则,在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中,行政机关应当负有举证的义务,这样才能体现双方当事人平等的法律地位。二、对原告起诉是否超过法定起诉期限承担举证责任《规定》第四条第三款与《解释》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原告应当对其符合起诉条件承担举证责任,“但被告认为原告超过诉讼期限的除外。”根据这些规定,被告认为原告超过法定期限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即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提出原告超过起诉期限的主张,应当由被告对其主张承担举证责任。也就是说,如果被告无法证明原告超过起诉期限的,法院应当认定原告没有超过起诉期限,而无需由原告进一步证明起诉符合法定的条件。例如,某行政机关于3月1日作出一个处罚决定,某公民于7月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该公民在起诉的时候,向法院提供证人证言,证明其于4月1日收到该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书。法院经审查起诉材料,认为该公民初步证明了其符合起诉条件,决定受理此案。但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主张原告已经超过起诉期限,被告应当就自己的认为原告超过法定起诉期限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这同样符合“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规定》第四条第三款没有明确规定该条是否适用于不作为的案件。笔者认为,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被告认为原告超过起诉期限的,同样应当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例如,某公民需要某公安机关的救助,打电话给公安机关。但公安机关接到电话后,没有作出任何反应,致使该公民的合法财产遭受损害。于是该公民向法院提起诉讼。但公安机关认为该公民起诉超过起诉期限。而该公民认为自己没有超过起诉期限。在这种情况下,同样应当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如被告向法院提供电话记录,以证明原告是在打电话两年后提起诉讼,超过了法定的起诉期限。三、对部分行政许可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承担举证责任在行政许可领域,应当区分许可事项是否对公众安全存在重大隐患,并以此区分举证责任的分配。许可涉及事项对公众安全不存有重大隐患时,行政机关拒绝申请人(原告)申请的,由被告行政机关就原告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承担举证责任。这是因为许可不是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的恩赐,而是对原属于公民的权利的恢复。法律所设定的禁止在于确保行政机关审查程序的实施,实体上自始就保留许可的可能性,设定许可制度的目的只是在于由行政机关预防性控制社会生活。因此,许可决定是公民一般行为自由的恢复,赋予公民的是公民原本享有的权利。如果行政机关拒绝公民的申请,实质上构成对公民人身权、财产权的侵害,根据依法行政原则的要求,行政机关在作出拒绝决定时必须符合法定拒绝的条件。在行政诉讼中应由行政机关就申请人(原告)不具备许可的法定条件承担举证责任。但如果许可事项对公众安全存在重大隐患时,应由原告对其是否具备许可条件承担举证责任。四、对部分行政赔偿的损害是否由其造成的承担举证责任《行政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没有规定行政赔偿案件的举证责任,按照《解释》和《规定》的规定,对行政机关的加害行为是否存在,损害是否由加害行为造成的均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笔者认为,这种一律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规定不符合举证责任分配的原理,而且对原告不利。在下列情况下,原告举证会非常困难,此时应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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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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