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机关之间对监察事项的管辖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监察机关确定管辖。行政机关对相关行政事务的管辖范围有争议的,同级行政机关报请所属人民政府处理。司法机关对诉讼事务的管辖有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法院处理。这里的共同上级法院具体是指市内法院有争议的,报请市中级法院处理。跨市法院有争议的,报请省高级法院处理。跨省法院有争议的,报请最高法院处理。
纪检监察机关职责
纪检监察机关职责如下:
1、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
2、受理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
3、调查处理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4、受理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不服主管行政机关给予处分决定的申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监察机关履行的其他职责;
6、督促被监察部门建立廉政、勤政方面的规章制度;
7、办理监察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监察机关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组织协调、检查指导政务公开和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工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十七条
监察部可以办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必要时也可以办理各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六条各级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管辖本辖区内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人员所涉监察事项。上级监察机关可以办理下一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必要时也可以办理所辖各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监察机关之间对监察事项的管辖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监察机关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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