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依据及条件描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
1.客车技术要求:
(1)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
(2)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
(3)从事高速公路客运或者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技术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规定的一级技术等级;营运线路长度在4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二级以上;其他客运车辆的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三级以上。
2.客车类型等级要求:从事高速公路客运、旅游客运和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车辆类型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规定的中级以上。
3.客车数量要求:
(1)经营一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0辆以上、客位3000个以上,其中高级客车在30辆以上、客位900个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40辆以上、客位1200个以上;
(2)经营二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0辆以上、客位1500个以上,其中中高级客车在15辆以上、客位450个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客位600个以上;
(3)经营三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辆以上、客位200个以上;
(4)经营四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辆以上;
(5)经营省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中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客位600个以上;
(6)经营省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辆以上、客位100个以上。
(二)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2.年龄不超过60周岁;
3.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4.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而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驾驶人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的制度。
(四)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二、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要求
材料来源
法定依据及描述
1
《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
[格式文本下载]?[示范文本下载]
原件1份
申请人自行提供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二)项: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同时可申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应当提供《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第十五条已获得相应道路班车客运经营许可的经营者,申请新增客运班线时,需提供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材料。
2
可行性报告?[示范文本下载]
可行性报告
申请人自行提供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二)项: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同时可申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应当提供可行性报告,包括申请客运班线客流状况调查、运营方案、效益分析以及可能对其他相关经营者产生的影响等;第十五条已获得相应道路班车客运经营许可的经营者,申请新增客运班线时,需提供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材料。
3
道路客运班线站点方案
[格式文本下载]?[示范文本下载]
原件1份
申请人自行提供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二)项: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同时可申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应当提供《道路客运班线站点方案》;第十五条已获得相应道路班车客运经营许可的经营者,申请新增客运班线时,需提供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材料。
4
原经营企业申请变更班线经营主体的报告(经营主体变更的提供)?[示范文本下载]
原经营企业申请变更班线经营主体的报告(经营主体变更的提供)
申请人自行提供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交运便字〔2014〕181号)第六章第一节第七款。
5
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书
[格式文本下载]?[示范文本下载]
原件1份
申请人自行提供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二)项: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同时可申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应当提供《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书》;第十五条已获得相应道路班车客运经营许可的经营者,申请新增客运班线时,需提供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材料。
6
进站意向书(已签订意向书的提供)
[格式文本下载]?[示范文本下载]
已签订的提交原件1份
申请人自行提供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二)项: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同时可申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应当提供《道路客运班线站点方案》,已与起讫点客运站和停靠站签订进站意向书的,应当提供进站意向书;第十五条已获得相应道路班车客运经营许可的经营者,申请新增客运班线时,需提供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材料。
7
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终止申请表
[格式文本下载]?[示范文本下载]
原件1份
申请人自行提供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交运便字〔2014〕181号)第六章第一节第九款
三、办理流程
1
收件
2
受理
3
特殊环节
-->特殊环节
4
审查
5
决定
6
制证
7
发证
本事项为原件核验事项,若您通过网上申请,最多到现场1次即可办结,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环节
步骤
办理人
法定时限-->
办理时限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申请与受理
收件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倪致
<!--
-->
2
核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是否齐全;核对每个材料是否涵盖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要素。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通知书上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4.不能当场审查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收件通知书,五日内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包含具体补正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通知书;5.能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受理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倪致
<!--
-->
2
申请人提供以下资料:
1、《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表》填写内容真实完整,并加盖有企业公章;
2、可行性报告;
3、道路客运班线站点方案;
4、进站意向书(已签订意向书的提供);
5、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书;
6、原经营企业申请变更班线经营主体的报告(经营主体变更的提供);
7、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终止申请表。
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审查与决定
特殊环节(特殊环节)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蔡静
45
-->
须提前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专用章的《特殊环节所需时间通知书》
出具中标通知书
审查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肖兴慧
3
对受理的材料进行复查,并作出审核结果。合格转首席代表审核。
1.符合要求的,予以办理;2.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办理。
决定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蔡静
6
对报件材料的齐全性、合法性合规性进行最后审查,作出审核意见。
准予许可的颁发《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许可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通知书》,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环节
步骤
办理人
法定时限-->
办理时限
送达方式
办理结果
颁证与送达
制证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倪致
-->
1
窗口领取、代理人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邮寄送达。
制作《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并送达。
资料[下载]
-->
发证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倪致
-->
1
1、准予行政许可的颁发《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2、不予行政许可的发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不予许可决定通知书
资料[下载]
-->
四、办理地点
铜仁市碧江区川硐教育园区桃源大道公共服务中心大楼三楼道路运输局窗口,交通指引:广大市民可在三江公园、锦江广场、公园道一号等站点乘坐12路,在江华国际大酒店,金滩数码城、二完小、北门口等站点乘坐13路,在市老年活动中心、天阳小区、市妇幼保健院、金滩数码城、沙孑坳路口、公园道一号等站点乘坐15路公交车抵达。
五、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铜仁市道路运输局
七、办理费用
不涉及收费
八、法律依据
1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原文下载]
-->[在线查看]
依据描述
第十条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三)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申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前,应当与运输线路目的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协商;协商不成的,应当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决定。客运经营者应当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第十一条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客运经营者,需要增加客运班线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2
法定依据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原文下载]
-->[在线查看]
依据描述
第十二条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三)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第十九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道路客运经营申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客运站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文章来源: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zegn.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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