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理流程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29 11:31:10 208 人看过

一、申请条件

提出低保申请的家庭,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居(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对符合条件经批准纳入低保救济的家庭,按照其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实行差额救助。其领取保障金日期自作出批准之日的当月起计算,并按月(季)实行社会化发放。保障对象须持《领取证、身份证和户口簿或储蓄卡,按规定到指定的邮政储蓄所、银行、农信社或其他社会化发放地点领取保障金。

二、申报材料

申请低保时,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低保申请书和《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请表(一式三份);

2、居(村)民户口薄、身份证;

3、家庭成员收入证明。申请低保家庭成员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1)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应由所在单位出具收入证明,并加盖单位公章;

2)离、退休人员,应提供领取离、退休养老金的证件或有关凭证;

3)领取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的,应由其管理机构出具领取基本生活费的证明或证件;

4)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应由其管理机构出具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标准的证明或证件;

5)有劳动能力而未有工作的城镇居民先到劳动就业服务中心注册,由劳动部门出具《无就业证明书;

6)连续3个月以上未领到或未足额领到工资的人员,应提供企业出具的证明,有上级主管部门的企业要提供其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

7)年满十八岁以上学生,应提供在校证明;

8)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应提供残疾证;

9)夫妻离婚的,提供离婚证或离婚判决书;

10)使用固定电话的家庭,应提供申请前3个月的家庭电话缴费依据;

11)在外地打工人员,应提供用工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

12)按有关政策领取一次性安置补助费的,必须说明用途和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3)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收入证明和相关材料。

三、办理程序

1、初审。居(村)委会接到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书面申请和《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请表后,在5个工作日内应对申请者进行入户调查,核实其所填报的情况、家庭基本情况和收入情况等,认为符合条件的,在居(村)委会实行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公布无异议的,居(村)委会签署意见,并将申请材料和调查情况上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工作机构进行审核。

2、审核。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工作机构自收到上报的申请材料之日起,应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或其它形式对申请者家庭人口和收入情况进行核查,认为符合条件的,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管低保工作领导签署审核意见加盖单位印章后,将申请材料上报县(市、区)民政局审批。

3、审批。县(市、区)民政局自收到上报的申请材料之日起,应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对符合条件的,由当地民政局发给《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以下简称《领取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同时应委托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工作机构或居(村)委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中央、省、市属企业生活困难职工申请低保救济的,还需由企业调查核实并签署意见加盖印章后报当地总工会审核汇总,由总工会统一报送当地民政部门审批。

5、居(村)委会或企业单位应及时将批准的保障对象名单、保障金额等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居(村)民对张榜公布有异议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5个工作日内重新进行审核。

四、备注

申请人对家庭收入核算有异议的,可以向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市、区)民政局提出。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市、区)民政局应当自接到复核请求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核查完毕,情况属实的予以纠正。对情况不属实的,要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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