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忽职守罪的特点:
1、玩忽职守罪侵犯的对象是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2、玩忽职守罪客观上表现为违反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擅自离职,给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3、玩忽职守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
4、玩忽职守罪在犯罪主观上是故意的,即当行为人知道或应该知道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严重后果时,他仍然不同意,并希望这一结果的故意行为。
玩忽职守罪与渎职罪有什么区别
1、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法规定指责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行为。滥用职权罪是我国1997年修订刑法时从玩忽职守罪中分离出来而增设的罪名。
2、主观方面不同,滥用职权罪由故意构成,玩忽职守罪出于过失而构成。
3、客观方面的行为表现不一样,滥用职权的行为是指不应行使其职权而行使,是作为形式;玩忽职守的行为是指应履行其职责而不正确履行其职责的行为,多为不作为形式,有时也有作为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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