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9月25日,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六章四十六条,分为总则、集体协商、集体合同、争议处理、法律责任和附则。《条例》的施行,对规范集体协商行为,完善集体合同制度,维护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构建我省和谐劳动关系将起到重要作用。
问题一:开展集体协商,应遵循的基本程序?
答:按照《条例》规定,开展集体协商一般分为五步:
一是发出协商要求。职工方与企业都可以向对方提出集体协商要求。企业已经建立工会的,由企业工会代表职工向企业发出协商请求或接受企业的协商要求。企业尚未建立工会的,所在地地方总工会可代表职工向企业提出协商请求,也可以代表职工接受企业提出的协商要求;对半数以上职工或者职工代表同意的,地方总工会应当向企业提出协商要求。收到集体协商要求的一方应当在三十日内书面答复是否同意开展集体协商。
二是确定协商形式。集体协商一般采用会议协商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形式或者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
三是开展协商和制作集体合同草案。职工方和企业按照协商要求开展集体协商。协商过程中发生争议的,职工方可以向企业所在地地方总工会提出协调请求,企业方面代表组织应当及时介入,指导、督促企业依法与职工方开展集体协商。集体协商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的,由企业方制作集体合同草案;集体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的,经双方同意,可以中止协商并商定恢复协商的时间。
四是讨论集体合同草案和报送备案。工会或者职工方协商代表应当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提交集体合同草案讨论。草案通过的,由集体协商双方首席协商代表签字盖章并送当地人社部门备案;草案未获通过的,职工方协商代表应当就未通过事项听取和收集职工的意见,与企业协商代表进行补充协商后,再次提交讨论通过。
五是公布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订立并依法生效后,企业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将集体合同向全体职工公布。
问题二:开展集体协商过程中,双方哪些行为被法律禁止?
答:针对当前开展集体协商过程中职工方和企业非理性行为造成的不良影响,《条例》对职工方和企业开展协商的方式和禁止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如:职工方和企业都应当采取平和、理性的方式开展协商,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不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扰乱、破坏集体协商秩序;企业不得限制、干扰工会履行职权或者职工方产生协商代表,对职工方协商代表打击报复;职工不得堵塞、阻碍或者封锁企业的出入通道和交通要道,阻止人员、物资等进出,破坏企业设备、工具或者破坏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和公共秩序等。
问题三:协商过程发生争议,如何处理?
答:按照《条例》第四章规定,开展集体协商,职工方与企业发生争议的,首先,职工方可以向企业所在地地方总工会提出协调请求,企业所在地地方总工会应当及时介入,指导、帮助职工方与企业依法开展协商。同时,企业方面代表组织应当及时介入,指导、督促企业依法与职工方开展集体协商,协助企业维护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协调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其次,经企业所在地地方总工会、企业方面代表组织协调仍未能解决争议的,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派出人员或者从集体协商专家名册中指定人员进行协调。再次,发生涉及人数较多、影响较大的集体协商争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司法行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会同地方总工会、企业方面代表组织共同协调处理。
问题四:假设某地供水公司开展集体协商,职工方和公司未能就协商内容达成一致,部分职工开始在公司内停工,导致当地的供水系统部分瘫痪,居民用水受到严重影响。在这样的情况下,如何处理?
答:《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开展集体协商,供水、供电、供气、公共运输、广播通信、电视、公共卫生、医疗、教育、金融等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发生停产、停业,或者职工影响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等情形,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下列后果之一的,当地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发布命令,责令上述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停止该项行为,恢复正常秩序:(一)危害公共安全;(二)损害正常的社会秩序和居民生活秩序;(三)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利益的后果。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政府有关部门、地方总工会、企业方面代表组织应当指导和督促双方开展集体协商,化解矛盾。第四十一条规定,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职工拒不执行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发布的命令,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处理。因此,供水公司发生停工事件后,当地人民政府按照《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发布命令,责令供水公司职工停止停工,立即恢复正常的生产秩序。对拒不执行政府命令,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处理。同时,当地人民政府统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司法行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会同地方总工会、企业方面代表组织共同协调处理供水公司的集体协商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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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第20条的问题江苏在线咨询 2022-09-13集体协商一般采用会议协商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形式或者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一方要求采用会议协商形式的,应当采用会议协商形式。集体协商采用会议协商形式的,由双方首席代表轮流或者共同主持。集体协商会议记录应当由全体与会协商代表签字确认。集体协商采用书面形式的,所提交的书面意见应当经全体协商代表签字确认。企业应当为协商会议提供会议场地等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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