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堂一家公司解聘了一名员工,理由是他在工作中多次性骚扰同办公室的一位女同事,这位员工不服将公司告上法庭。日前金堂法院一审认定,这名员工的行为不仅对女员工本人的身心以及名誉造成影响,严重违反了基本的行为道德准则,违反了国家保护妇女权益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被告公司的规章制度,一审判决维持公司的解聘决定。
据了解,四川法院此前还没出现过因涉及性骚扰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
性骚扰女同事遭解聘
2007年的一天,金堂的一家公司领导听到公司内部有人反映:员工张军(化名)在工作时间对女员工小梅(化名)进行骚扰。
公司于是对这件事情展开调查。20岁出头的小梅说,2007年,她刚到公司不久,对公司的一些情况都还不熟悉。由于她和张军在一个办公室,平时有什么不懂的,她会向张军请教。他们经常在QQ上聊工作,张军就通过QQ给她发一些裸照。夏天,张军经常关注她的衣服,说她衣服里面能看到什么之类的。小梅说,一天在公司仓库,张军动手摸了她。张军对她的这些举动还不止一次,还有语言上的。
公司经过多方调查,确认张军在工作时间和地点,多次对女同事进行性骚扰。于是与张军谈话对他进行教育,但张军拒不接受。公司认为,张军严重违反了基本的行为道德准则和保护妇女权益相关法律法规,也违反了公司员工奖惩规定,不仅侵害了女同事的人身权利,而且严重影响了公司的形象。
2007年8月,公司依据《劳动法》和公司的《员工奖惩条例》,解除了与张军的劳动合同关系。
员工不服将公司告上法庭
张军不服,认为公司是以莫须有的理由,对他作出解聘决定。同年9月,张军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被裁定维持公司的解聘决定。仲裁后,张军将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院撤销公司对他的解聘决定。
此案开庭时,被告公司申请小梅出庭作证,此时,小梅已从公司辞职。此外,公司还向法院提交了一份关键证据:小梅与张军之间的一段谈话录音。小梅说,公司展开调查后,张军主动联系了她,他们之间的谈话内容她全部录了下来。
被告公司称,从录音的谈话内容看,张军确实有骚扰小梅的事实,而且不止一次。
法院一审维持单位决定
金堂法院查实,张军在工作期间,对同一办公室的女员工通过语言挑逗,以电脑网络发送黄色照片,趁女员工不注意触摸女员工的身体等进行骚扰。
金堂县法院认为,原告作为被告单位的员工,应当依法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原告的行为不仅对女员工本人的身心以及名誉造成影响,而且严重违反了基本的行为道德准则,违反了国家保护妇女权益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被告公司的规章制度,对被告企业形象也造成不良影响。被告单位对原告实施管理,是被告的权利,同时也是被告的义务。但原告拒不接受教育管理,被告作出解除与原告劳动合同关系的决定,有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和单位规章制度依据,所以,法院对被告单位作出的解聘决定,予以支持。由此,法院一审驳回了原告张军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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