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劳动关系不协调的表现。劳动争议与劳动者的切身利益联系在一起,不妥善
处理这些争议,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势必影响劳动者及其家人的正常生活,进而影响社会的安定团结。在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同时,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中的合法权益同样需要加以保护,以便其生产、生活的正常运行。因此劳动争议要求合法、公正、及时处理,以防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矛盾激化,产生不应有的后果。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又称劳动争议处理体系,是指由劳动争议处理的各种机构和方式在劳动处理过程中的各自地位和相互关系所构成的有机整体。
一、劳动争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照本条例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事项。
二、劳动争议的解决方式
1、调解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在用人单位内,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劳动争议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履行。
2、仲裁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担任。
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60日内作出。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
3、诉讼
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劳动争议的范围
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劳动争议的范围主要是: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工资、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而发生的争议;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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