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销售是指一项经济活动既涉及销售货物,又涉及劳务服务的一种情形。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增值税应税劳务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到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的,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混合销售的新旧法律依据比较分析
(一)《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的新旧比较。
1.新实施细则取消“混合销售行为由国家税务总局征收机关确定”的政策。新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由此可以看出,应纳增值税的混合销售判断标准应该是:
(1)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
(2)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凶此,取消销售行为由国家税务总局征收机关确定这一规定后,纳税人应根据新的规定,对混合销售行为进行自行判断。
2.新实施细则对建筑业的混合销售行为作了特殊规定。建筑业混合销售行为较为常见,与其他行业的混合销售行为相比,具有一定特殊性,需要特殊处理。税法规定,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如果具有建筑业资质,并将合同价款分别列明,就可以分别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为解决建筑业重复征收两税问题,将建筑业混合销售行为应划分界限,分别征收。但新法规不再规定自产货物的范围。
(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的新旧比较。
从新旧营业税条例实施细则的变化来看,新营业税实施细则为了与增值税实施细则衔接,对混合销售行为也作出了规定,继续维持对混合销售行为处理的一般原则,即按照纳税人的主营业务统一征收增值税或者营业税。但鉴于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混合销售行为较为特殊,对其应采用分别核算、分别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一)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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