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7月,某厂40岁的机关干部李某因患肝癌,住院治疗,手术后出院,并正常参加工作。2000年1月李某到保险公司投了保,办妥有关手续。填写投保单时没有申报曾患癌症的事实。2001年2月李某旧病复发,经医治无效死亡。李某的妻子以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到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在审查提交的有关证明时,发现李某的死亡病史上,载明其曾患癌症并动过手术,于是以合同存在漏报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
保险法中规定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时候必须遵循最大诚信原则。投保人必须将投保信息完整、准确地告知保险人。在投保人的告知出现错报漏报的情况,并且这些错报漏报严重影响了保险人做出是否承保的决策,此时最大诚信原则遭到破坏,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时有权拒绝赔偿甚至解除保险合同。
错报漏报最初发生于投保人或者保险代理人在获取承保信息以及完成投保申请时的失误。保险代理人主要功能之一是获得准确完整的承保信息,包括收集、分析、整理以及与保险人相互协商这些相关的承保信息的过程,而不仅仅是作为一个在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传递消息的通道。同时保险代理人也应当向投保人详细解释保险合同中主要条款的条件及内容,从而使得在索赔发生时出现的一些状况下,投保人出现消极意外的情况减到最小。
保险法规定在投保人存在错报漏报的情况下,允许保险人拒绝赔偿和解除保险合同。这类错报漏报具备以下条件:它会影响到保险人是否接受这份保险或者影响到保险人对风险的正确评估和测量。一个理性的保险人,一旦知道了事实就会作出不同的决策,或者提高保险费率,或者减少承保范围或者干脆拒绝承保。
一般情况下投保人做出的错报漏报都是在保险人进行索赔调查的时候才被发现。在许多这样的保险诉讼案件中,最终结果都是保险人拒绝索赔和解除保险合同。就算这些错报漏报并未得到证实,这类诉讼也不可避免的会引起索赔理赔工作的延迟以及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直接或间接的支出。
虽然大部分的错报漏报都是出于投保人非故意的过失行为。然而保险法中规定无论错报漏报的发生是出于故意还是过失行为,保险人都有权行使拒绝赔偿和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下面列举几个常见的有关错报漏报而导致保险纠纷的情形:
1、保险代理人要求投保人填写一张空白的投保单,然后保险代理人个人完成保单填写并交给保险人。这种情况下投保人没有机会对投保单的内容进行复查。
2、保险代理人没有向投保人询问有关历史索赔的情况,并且在保单上填写了错误的信息。
3、投保人在回答投保单上的一些问题时答案很模糊,但保险人未对此答案进行进一步确认。
对承保信息的关注不仅仅限于投保人和保险代理人,对保险人也是一样。保险人应当在投保单中列示所有相关问题。因为在许多情形下,投保人虽然明确知晓一些重要的承保信息,但是如果没有被问到,也不会说出来。为避免因承保信息模糊而发生保险纠纷的情形,投保单上的问题应当仅限于对一些事实情况的询问,而不该引入有关投保人一些主观的看法和判断的询问。
在一些保险案例中,错报漏报发生的原因是保险人没有对投保人回答问题的答案进行明确和澄清。当一个投保人在投保单上问题的答案是含糊不清或者相互矛盾的时候,保险人应责无旁贷的去把这些问题调查清楚,然后再做出减少承保项目或者开出保险单的决定。举例来说,当一个投保人发现投保单上的一个问题不适用于自身的情况,出于最大诚信的思想,他回答问题时对问题进行了补充并给出了准确和完整的承保信息,保险人在开出保险单的时候没有对此问题进行澄清。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以投保人对投保单上的问题修改而造成错报为由拒绝赔付。
在很多情况下,对于保险纠纷中错报漏报的情形只能通过诉讼的方式才能解决。但是,只要投保人和保险代理人在进行承保信息的收集和准备时多加注意,保险人能对各种问题答案模糊的情形进行明确调查,一定可以减少诉讼发生的概率,从而减少不必要的拖延和各方面费用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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