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建设工程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的通知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9 20:23:03 479 人看过

各市(地)建设局,省农垦、森工总局建设局:

为规范我省建设工程事故报告和处理,现将《黑龙江省建设工程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黑龙江省建设工程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二00二年五月十五日

附: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根据国务院令第75号《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建设部令第3号《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和《黑龙江省劳动安全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建设系统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事故报告

1、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或者逐级报告企业负责人

2、企业负责人接到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安全机构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工会等部门。

3、死亡事故发生后,县(市)、区、农垦、森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向市(地)、省农垦、省森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安全机构报告;市(地)、农垦、森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全机构在接到死亡事故报告后在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省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总站报告。

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重大死亡事故,市(地)、省农垦、省森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安全机构,应在2小时内报省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总站。

省、市(地)、县(市)、区、农垦、森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安全机构接到死亡事故报告后,应转告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工会等部门。

4、发生事故单位的报告内容包括:工程概况、事故情况、事故原因、采取的措施等。

5、重伤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在三日内携带事故调查处理情况材料到事故发生地的市(地)、省农垦、省森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安全机构汇报。

一次死亡2人以下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法定代表人和事故发生地的市(地)、省农垦、省森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安全机构负责人在七日内携带事故调查处理材料到省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总站汇报。

一次死亡3人以上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法定代表人和省、市(地)、省农垦、省森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十日内携带事故调查处理材料到国家建设部汇报。

6、伤亡事故发生后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

二、事故调查与组织

1、轻伤、重伤事故,由企业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组织生产、技术、安全、劳资、工会等有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2、发生一次死亡二人以下,重伤三人以上,十九人以下,直接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不满三十万的事故,由事故发生地的设区的市(或者相当设区的市一级)省农垦、省森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并组织调查处理工作。

3、发生一次死亡三人以上,重伤二十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事故,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并组织调查处理工作。

4、事故调查组有权对发生事故的企业和有关单位、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三、事故处理与批复

(一)事故处理

1、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由发生事故的企业负责落实实施。

2、死亡事故发生后,施工现场应立即停产整顿,按事故调查组提出的防范措施进行整改,经发生地的市(地)、省农垦、省森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安全机构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准施工。

3、事故单位及有关部门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对有关责任者及责任单位依据事故调查组提出的处理建议进行严肃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抄送事故调查组组成单位。

4、发生死亡事故单位法定代表人、主管领导、项目经理、工长、安全员必须参加由省建设安全监督总站组织地事故教训培训班学习,以提高安全意识、完善规章、健全制度。

5、伤亡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及提供伪证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事故发生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定,对事故单位视事故情节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停业整顿、限期不准承包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的处分;对发生死亡事故施工现场的项目经理、工长、安全员给予:降低执业资格等级、吊销执业资格证书的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7、在调查、处理伤亡事故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事故批复:

1、发生重伤事故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由市(地)、省农垦、省森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批复,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2、发生一次死亡2人以下的事故,对事故单位及有关责任人的处理,由事故发生地的市(地)、省农垦、省森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批复;

3、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事故,对事故单位及有关责任人的处理,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批复;

4、发生死亡事故涉及对事故单位及有关责任人的建筑资质、执业资格等处理,按照管理权限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批复。

四、事故统计与建档

1、建设工程事故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归口统计,逐级上报并抄报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2、凡涉及总分包的工程,总包企业应作为基本填报单位,报告统计总包范围内所有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情况;没有固定组织、不成建制、成建制未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登记、非专业施工队伍以及包工不包料(包清工)的劳务分包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伤亡事故,应由总包企业接“本企业职工临时工”进行报告统计;

3、建设职工伤亡事故统计包括:工程建设和城市公用事业;用工形式包括固定工、合同工、临时工。

凡涉及非建设职工的伤亡事故只报告不统计。

4、建设系统的企事业单位每月3日前将建设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月报,报企业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死亡事故由发生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计报告);县(市)、区、农垦、森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月5日前将建设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月报,报市(地)、省农垦、省森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地)、省农垦、省森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月十日前(年报于次年一月十日)将建设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月报,报省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总站。

5、事故处理结案后,事故单位应在三日内将事故调查报告和结案批复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二份(三人以上事故三份)报事故发生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异地施工企业另报企业所在地一份)。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3月24日 12:08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法定代表人相关文章
  •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工程)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通知
    各市(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规划局、建设局(建委),省农垦总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森工总局劳动安全监察处、规划局、建设局:为进一步贯彻《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家发改委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03]1346号),加强我省建设项目(不包括民用建筑、市政道路、一般桥梁等项目,下同)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简称"三同时")工作,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现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设项目(工程)安全设施"三同时"实行分级管理。建设单位总投资500万元(500)以下的建设项目,由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管理;总投资500万元--5000万元的建设项目,由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管理;总投资5000万元(5000)以上的建设项目由国家或省安
    2023-06-10
    344人看过
  •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厅工程建设等重大事故报告及调查办法的通知
    机关各部门,直属各单位:现将《广东省建设厅工程建设等重大事故报告及调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广东省建设厅办公室二00二年八月八日广东省建设厅工程建设等重大事故报告及调查办法一、为了保证在我省范围内工程建设等重大事故发生后得到迅速妥善处理,按照建设部第3号令《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及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广东省省直部门安全生产职责》,制定本办法。二、本办法所称重大事故,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以下情况之一,并造成人身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一)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发生倒塌、机械设备和安全设施毁坏;(二)市政设施、房屋倒塌、燃气、游乐场、公园及风景名胜区内的设施毁坏;(三)游乐场、公园及风景名胜区内安全管理失当。三、重大事故分为四个等级(由一级高至低顺至):(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级重大事故:1.死亡三十人以上;2.直接经济损失三百万元以上。(二)具备下
    2023-04-22
    432人看过
  •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定黑龙江省著名商标的通知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文号:黑工商发[2008]85号各市、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垦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黑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暂行办法》,经各市、地工商行政管理局推荐,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复审和调查,广泛征求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等相关部门意见,并在红盾信息网公示后,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倍安诺康”等19件注册商标为黑龙江省著名商标,复审认定“希波”等35件注册商标为黑龙江省著名商标。附件:黑龙江省认定黑龙江省著名商标名单(略)附件:黑龙江省复审认定黑龙江省著名商标名单(略)二〇〇八年五月三十日
    2023-06-07
    289人看过
  •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建委《黑龙江省“安居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失效]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建委制定的《黑龙江省“安居工程”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近几年来,我省城市住宅建设发展很快,住房解困工作取得了可喜的成绩。到1993年年底,全省共新建住宅2745.5万平方米,改造危房棚户区284.8万平方米,人均居住面积2平方米以下的困难户改善了居住条件,住房特别困难户的住房问题已基本得到解决。但是全省人均居住面积4平方米以下的居住困难户还有274700户,大中城市还有70片棚户区420万平方米,其中危险住宅110万平方米急需改造。随着城镇人口增长、新婚家庭的增多和家庭日趋小型化,目前每年可提供的解困房数量已远远不能适应社会的需求。到2000年,要达到我省居住的小康水平,全省城市尚需新建住宅8184万平方米,投资800多亿元,平均每年需新建住宅1169万平方米。为了完成这一艰巨而又紧迫的任务,我省将实施“安居工程”,加快全省城镇住房解困工作。“安居工程”
    2023-06-10
    277人看过
  •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规模标准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现将《江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规模标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江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规模标准规定第一条为了确定本省范围内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规模标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和国务院批准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原国家计委令第3号),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五条至第九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项目50万元人民币或者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
    2023-06-10
    369人看过
  •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黑龙江省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关于对全省加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技术监督局、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发布文号:黑国税联发[2000]3号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技术监督局:现将《关于对全省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组织实施,在安装实施过程中遇有问题要及时上报。附件:关于对全省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的实施意见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小炼油厂和规范原油成品油流通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38号)和国家税务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油站安装税控装置和生产使用税控加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3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油站安装税控装置和生产使用税控加油机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10号)精神,切实做好我省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工作,经省政府成品油整顿办公室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意见。一、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的目的
    2023-06-07
    220人看过
  • 印发黑龙江省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办法的通知黑政办发〔2013〕6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黑龙江省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办法》已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抄送:省委各直属单位,省军区、驻军,哈铁,各大专院校。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增发:有关企业。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1月21日印发黑龙江省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工作,规范价格争议调解处理行为,及时化解价格矛盾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价格争议的调解处理工作。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价格争议调解处理,是指县级以上政府价格主管
    2022-11-04
    323人看过
  • 云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审批权限及有关事项的规定》的通知
    各地、州、市建委(建设局)、省直有关委办厅局:为了贯彻国务院、中共云南省委、省人民政府的有关文件精神,确保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维护公共利益,搞好我省勘察设计管理和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审批工作,现将《关于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审批权限及有关事项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该通知从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起施行,以前文件凡与本通知不符者,按本通知执行。云南省建设厅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附件:关于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审批权限及有关事项的规定根据国务院批准的《设计文件编制和审批办法》以及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基本建设工作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计文件的审批,实行分级管理、分级审批的原则,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按项目隶属关系分别由国务院主管部或各省、市、自治区审查批准,各部直供代管下放项目的初步设计,以国务院主管部门为主,会同有关省、市、自治区审批。要求设计审查必须严格履行设计审批权限和审批职能、不能层层下放,更不能自
    2023-06-10
    370人看过
  • 福建省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建设用地审查报批规定的通知
    发布部门:福建省土地管理局发布文号:各地、市、县(区)土地管理局:《福建省建设用地审查报批规定》已经1999年4月19日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福建省土地管理局一九九九年五月三十一日福建省建设用地审查报批规定为实施国土资源部《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加强建设用地管理,规范建设用地申请、审查和报批行为,结合我省的实际,特制定本定。一、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非农业建设,需要使用国有或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申请和报批工作报本规定执行。二、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的,应当按照省有关规定实现占补平衡。三、依法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应当申请使用城市和集镇、村庄建设用地规划范围内的土地。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确需在城市和集镇、村庄建设用地规划
    2022-04-04
    279人看过
  • 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建筑劳务基地,加快推进建筑劳务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市、行署建设局(建委),省农垦、森工总局建设局:现将《关于建立建筑劳务基地,加快推进建筑劳务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如在贯彻执行中遇到问题,请随时告诉我们。二00六年七月四日关于建立建筑劳务基地,加快推进建筑劳务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建筑业作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使全社会50%以上固定资产投资转化为生产能力或使用价值。其增加值约占GDP的7%,而且是劳动密集行业,产业关联度高,就业容量大,吸纳的农民工已占农村进城务工人员总数的1/3.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十五”期间,我省建筑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建筑业总产值由2000年的334.1亿元增加到2005年的626亿元,吸纳了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在解决“三农”问题上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按照“十一五”规划,到2010年,全省建筑业总产值将突破1000亿元,必将成为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和调整城乡二元结构的重
    2023-04-22
    355人看过
  • 关于印发《青海省建设工程报建管理办法》等四个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各州、地、市建设局、省级有关厅、局、委、办、省人民银行及各专业银行、省级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有关建设单位:现将《青海省建设工程报建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一九九六年十月三日第一条为了有效掌握全省建设规模,规范建设工程实施阶段程序,加强建筑市场管理,根据建设部《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和《青海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兴建的,投资额在50万元(含本数,下同)以上或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各类建设工程项目,均实行报建制度。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土木建筑、设备安装、管道线路敷设及建筑装饰装修等固定资产的新建、扩建、改建等工程项目。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建设工程报建的监督管理工作。州(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分级管理权限主管本行政区域建设工程报建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2023-04-22
    100人看过
  • 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监理工程师考评和注册办法》的通知
    川建委质发[1994]519号一九九四年六月二十九日四川省建设监理工程师考评和注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的管理,根据建设部《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和注册试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监理工程师系岗位职务,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取得《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或经全省统一考评合格取得《四川省监理工程师证书》并注册取得《四川省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的工程建设监理人中员。经注册的监理工程师对工程建设监理业务具有签证权。第三条四川省建设委员会为全省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监理工程师注册机关。市、地、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监理工程师备案指导等有关事宜。第四条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在全国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委员会的统一组织指导下进行,四川省监理工程师考评,每年进行一次。第五条全省监理工程师考评委员会由省建设委员会、省人事厅、省水电厅、省冶金
    2023-06-07
    95人看过
  • 关于严肃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解放军总后营房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1989年,我部以部3号令颁布《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以来,多数地区和单位对部令的执行是严肃认真的,做到了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及时上报并认真组织调查和处理。但仍有部分地区和单位在执行上不严肃,工作敷衍草率,组织调查和处理不认真。有的不及时报告;有的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有的甚至隐瞒不报,或拖延报告期限,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者不作处理。这种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地为,严重影响了工程建设质量事故的处理,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为严肃法纪,保障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以利于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现规定如下:一、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是指由于质量因素而导致的工程建设重大事故。包括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的重大质量事故;由于勘察设计、施工等过失造成的工程质量低劣,而在交付使用后发生的重大质量事故;
    2023-06-10
    240人看过
  • 关于黑龙江省牡丹江市“9·10”重大伤亡事故的通报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2006年9月10日中午12:05分,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粮油交易商场工程1号楼B段施工现场,8名施工人员违章搭乘物料提升机上楼作业,上行至13层楼高度时(约41米),物料提升机钢丝绳突然断裂,8名搭乘人员随之坠落至地面,造成7人死亡、1人重伤的重大施工伤亡事故。该工程建设单位是牡丹江市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施工单位是牡丹江市华联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施工总承包二级),监理单位是牡丹江振兴监理公司(乙级资质)。施工单位牡丹江市华联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在安全生产许可证已被暂扣的情况下,没有认真整改,违法施工、违章冒险作业,导致重大伤亡事故,后果严重,影响恶劣。有关调查处理工作正在进行中。最近,一些地区重大伤亡事故频繁发生,特别是8月下旬以来,接连发生多起三级重大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带来重大损失,社会影响恶劣。8月
    2023-06-09
    97人看过
换一批
#公司设立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法定代表人是指依法代表法人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主要负责人(如公司的董事长、企业的厂长、经理等)。法定代表人的地位是由法律赋予的,其代表企业法人参加民事活动,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更多>

    #法定代表人
    相关咨询
    • 关于建设工程的开工报告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1-10-27
      工程开工报告的定义:(1)总体开工报告:承包人开工前应按合同规定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开工报告,主要内容应包括:施工机构的建立,质检体系,安全体系的建立和劳力安排,材料,机械及检测仪器设备进场情况,水电供应,临时设施的修建,施工方案的准备情况等。虽然有以上规定,但不妨碍监理工程师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发出工作命令。(2)分部工程开工报告:承包人在分部工程开工前14天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开工报告单,其内容包括:施工
    • 黑龙江省贯彻黑龙江省贯彻交通事故赔偿条例的通知是怎么规定的
      北京在线咨询 2022-02-04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的通知第十七条由于交通事故造成的工伤,应当首先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处理,再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一)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低于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补足差额部分。 (二)由于交通肇事者逃逸或其他原因致使受伤害职工不能获得交通事故赔偿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职工应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事故责任人归案后
    • 黑龙江省如何处理交通事故
      河北在线咨询 2022-09-06
      1、交通部门现场勘查。交警部门对现场勘查记录经复核无误后应要求当事人或见在现场图上签名。为检验需要,可以扣留肇事车辆和当事人相关证件。2、交通部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交警部门经过调查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3、交通部门组织赔偿调解。在确认伤者治疗终结或确定损害结果后,如果事故当事人同意进行赔偿调解,交警部门可以组织调解。调解次数一般不超过
    • 黑龙江建设工程招标网
      上海在线咨询 2022-06-28
      如果是建设工程类项目,你带齐所有资料到标办(省建委、市建委或当地建委)备案,标办工作人员审核你的资料,然后由工作人员手工发布公告(建委网站),当然你自己还可以到中国采购与招标网上发布公告(国家指定公告发布媒体)。
    • 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是怎样的,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是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01-24
      依据《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的规定,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的报告制度为: 1)重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以最快方式,将事故的简要情况向上级主管部门和事故发生地的市、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检察、劳动(如有人身伤亡)部门报告;事故发生单位属于国务院部委的,应同时向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2)事故发生地的市、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