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利用破产、兼并、转制等形式大量逃废银行债务,在一些地方已屡见不鲜。据一项调查统计,改制企业中,有51%的企业逃废债务,逃废贷款本息占贷款总数的31%。在企业各种逃废债务方式中,利用破产逃债首当其冲。某省一个县在3周内从政府机关抽调了20多名干部到法院办案,一下子“处理”了30多家企业的破产案件!
民间流传的“难言之隐,一破了之”,“谈‘破’色变”,在有的地区成了真实的写照。在个别地区,破产甚至成为赤裸裸的逃债———以公平保护债权人为要旨的破产制度,成了逃债的手段!
在此背景下,上海难得地保持了“清白”的记录———据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反映,在人民银行对全国企业逃废债务状况的调查中,上海,这个工商业高度集中的城市,没有一例被人民银行认定为逃废金融债务的破产案件。
“依法办事,实事求是,妥善处理”,这是上海市高院院长滕一龙对上海法院审理破产案件经验的概括。
行使否决的权力
在上海,把好破产案件立案审查关,是法院为防止破产逃债筑起的第一道安全堤坝。
为严格审查破产案件立案,上海各法院破产案件的立案由高级法院集中审批。上海高院专门成立破产合议庭,加大审核力度。去年,上海市高院审核了70件立案请示,不批准立案9件。2000年,审核了71件立案请示,不批准立案8件。
一家大型国有企业在申请破产时,将其全额投资设立的10多家企业并入该企业作为整体申请破产。为避免关联企业间资产、账目混同而可能产生逃债行为,法院要求对该企业和各子企业的破产申请进行分拆,并否决了其中一个可能隐匿、遗漏财产而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子企业的破产申请。
虚增破产费用,减少破产分配,是常见的破产逃债方式。在上海,企业破产预案需经法官严格审查才能实施。在审查中,法院发现企业明显虚增破产费用的,破产预案只有降低费用才能获得通过。
破产逃债最常用的方法是“大船搁浅,舢板逃生”,即利用关联企业间转移资产,或在破产前新设企业转移资产,留下承担债务的空壳企业进行破产。针对这种现象,上海高级法院作出了明确的规范:破产企业对外投资必须清理,不允许搁置不理。对外投资企业经营状况尚可的,应采取转让股权方式转让其投资,将转让收益并入破产程序,对外投资企业经营状况不佳,又属于全额投资的,则应“同步分离破产”,即母企业与子企业在相对同步的时间段内分离独立地进行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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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是债的主体之一,债的主体包括双方当事人,即债权人和债务人。债权人是指有权请求对方当事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人。在债的关系中,债权人和债务人都必须是特定的。债权人既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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