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暂停批设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20 15:50:07 380 人看过

中国保监会日前发出通知,暂停批准保险公司设立新的营销服务部。保监会表示,在暂停批设营销服务部期间,保险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的审批正常进行,中外资保险公司申请设立营销服务部以外的分支机构,只要符合监管规定要求,都将予以正常审批,对保险公司的业务正常发展不会造成影响。

近年来,随着保险市场的发展和经营环境的变化,营销服务部在实际运行中存在着职能扩大化等问题。针对这些问题,保监会已于近期成立专项工作小组,将加快调整和完善营销服务部监管政策,将其纳入《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中一并监管,进一步明确保险公司各类机构的职能定位和设立条件,适应市场发展变化。在监管规定修改期间,保监会将暂停批准保险公司设立新的营销服务部。

一、注册保险经纪公司条件

保险经纪公司是指依法成立的保险中介机构。一方面代表被保险人的利益,为被保险人设计保险方案,与保险公司商议达成保险协议。另一方面,为保险公司招揽业务,向保险公司收取佣金。在日常工作中,保险经纪公司还可以向投保人提供防灾防损、风险评估、风险管理、保险咨询或顾问服务等等。

保险经纪公司注册条件

1、股东、发起人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记录;

2、注册资本达到公司法和本规定的最低限额;

3、公司章程符合有关规定;

4、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本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5、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6、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固定住所;

7、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业务、财务等计算机软硬件设施;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9、设立保险经纪公司,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保险经纪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二、保险公司设立流程是怎样的

1、初步申请

保险公司的设立申请,是指发起人向审批机构提出设立保险公司、经营保险业务的意向、理由和要求。申请人需要向保险审批机构提交法定的文件和资料。这些材料是主管机关借以审查申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基础。我国《保险法》第70条规定:“申请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向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的保险公司的名称、注册资本、业务范围等;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筹建方案;

(四)投资人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背景资料,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五)投资人认可的筹备组负责人和拟任董事长、经理名单及本人认可证明;

(六)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2、筹建

《保险法》第71条规定:“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设立保险公司的申请进行审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建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第72条又规定:“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批准筹建通知之日起一年内完成筹建工作;筹建期间不得从事保险经营活动。”

3、正式设立

申请筹建工作结束后,申请人可以向主管部门提交正式设立申请和相关文件。我国《保险法》第73条规定:“筹建工作完成后,申请人具备本法第68条规定的设立条件的,可以向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提出开业申请。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开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开业的决定。决定批准的,颁发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设立登记

保险公司的设立申请人在获得保险业务经营许可证后,可在法定期间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后颁发营业执照。营业执照颁发之时即是保险公司成立之日。保险公司自取得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之日起6个月内,无正当理由未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的,其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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