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认定影视作品的著作权人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23 16:02:06 413 人看过

在实务中,《著作权法》中的“制片者”并非在影视作品中的“制片人”的个人,而是投资并组织整个影视作品拍摄的出品公司。署名的个人仅仅是作为投资方的代表履行组织和监管,其对整个影视作品并无法律意义上的著作权。但是在广电总局颁发的《广播电视节目出品人持证上岗暂行规定》中规定出品人是自然人,而在广电总局关于印发《国产电影片字幕管理规定》的通知里又规定出品人为法人,这就成为在影视界惯例和法律中的相关规定明显的不一致性。

具体到实务中怎么样才能辨别谁真正享有法律上的著作权呢。制片人、出品人、投资人等哪方享有著作权呢。根据著作权法“谁投资,谁享有著作权”的立法本意,享有著作权的制片者即为投资者。“出品”、“联合出品”单位多为境内影视作品的投资者,应界定为著作权人。“摄制”、“联合摄制”单位完成的仅是影视作品制片的部分工作,在无其他证据证明其享有著作权的情况下,一般不宜将其纳入著作权人范围我们还可以通过当事人间的原始协议的约定、广电总局颁发的许可证上的标注等其他证据综合确定真正的著作权人。

只有确定了影视作品的归属,也就是著作权人,那么才能更好的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现实中,因影视作品的归属而发生的纠纷也是比较多,因此确定其归属也是十分有必要的。

一、著作权法第二十一条释义

法律赋予著作权人以著作财产权,乃是基于法律尊重作者因设计完成其文学艺术形式而获得相应的利益。但是任何新作品都是产生于人类已有文明成果的基础之上的,所以,对任何作品的支配权都不应当被永久的独占。在实现了对作者创作劳动成果的合理回报和对创造性劳动的有效鼓励之后,对作品的支配与利用应当转化为全社会共享的公共财富。根据这一原则,我国著作权法对著作财产权规定了一定的时间界限。另外,发表权通常不能单独行使,需和其他著作财产权的任何一项一起行使。易言之,通常作者不可能在其丧失著作财产权情况下,自己还保留发表权。因此法律对发表权和著作财产权规定了相同的保护期。在著作权保护期内,著作权人有权因他人使用其作品而获得经济报酬。

本条第一款规定,在作者生前及其死亡后50年的保护期限内,作者的发表权、财产权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人不得违背著作权人的意愿发表作品;除法律有专门规定的以外,任何人以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播放、摄制或者改编、翻译、汇编等方式使用作品,都必须得到著作权人的许可并向其支付报酬。关于作者死后保护期的计算,我国著作权法只规定了截止日期,即“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未规定起算日期。截止日期的计算方法是“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死亡后第一年是作者去世的次年,从这一年算起到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截止。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值得注意的是,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则根据这项规定,合作作者对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部分单独行使著作权时,不适用合作作品保护期的一般规定,而应以各部分的作者的有生之年及其死后五十年的方法来计算。

本条第二款规定,对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首次发表”是指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以任何一种使用作品的方式,第一次将其作品公之于众的行为。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以及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的保护期限与公民创作的作品的保护期限是不同的。因为法人、其他组织并非自然人,其存续期间可短可长,无规律可循,自然不能适用以自然人生命为基础的一般保护期限,不能采用存续期间加终止、变更后多少年的做法。只有采用作品首次发表后若干年的方法来确定这类作品的保护期限。

本条第三款规定,对于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其发表权、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对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这些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如果作者是公民的,对其保护期限就应当采用对公民一般作品的保护期,即“作者有生之年及其死亡后五十年”的方法来计算。

除去上述情况外,凡是作者使用假名、笔名等发表的作品或者是未署名发表的作品,其保护期也从发表之日起保护5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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