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物主保管不当应该赔偿吗?
首先,物主保管不当在先,才导致出现后面看的损失,其实负有过错责任,所以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
比如说车主将车停放在公路旁边,其他车经过时不小心刮坏的,其实车主对此有过失,可以减轻其他车主的赔偿责任,并且法律上也明确了该情况可以减轻责任。
其次,他人过失毁坏财物时,其中有个过失,所以这个行为人并不是不负担任何责任的,而是要在过失的范围内承担自己的罪过。
具体而言,出现以下情形时才可以不承担责任:
1、损害是因为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比如故意将财物扔在路上,他人开车经过即会损毁的,那么这种情况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2、损害是因为第三人原因造成的,比如第三人故意将物主的东西置于马路,行为人开车经过将其损毁的,那么就由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财物时因为不可抗力造成损坏的,比如台风刮飞广告牌,那么可以不承担责任。
4、因行为人正当防卫造成损坏的,将不承担赔偿责任,不过超过正当防卫限度的,则需要承担责任。
5、因紧急避险造成财物损坏的,就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
不过,要确定的过失的范围,其实实践中很难确认,因为要跟物主的过失联系起来。所以,在发生这种情况时,最好是双方协商处理。发现双方的过失难以确定,无法协商的话,建议可以及时去法院起诉处理。
二、保管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条件有什么?
保管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条件有:
(1)保管物必须是在保管期间毁损、灭失,如果保管物在保管合同成立之前或者保管期间届满以后毁损、灭失,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2)保管物的毁损、灭失是由于保管人保管不当造成的,而不是由于不可抗力、第三人侵害以及其他原因造成的。
(3)法定的免责情形不存在。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按照保管物的性质而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寄存人未告知,而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保管物在保管期间毁损、灭失,但保管是无偿的,并且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或者故意,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以上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物主保管不当,是否应当赔偿,需要看实际伤害发生的情况。保管物在保管期间,由于保管人自身原因造成的损害,没有法定的免责情形,保管人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若是由他人原因造成的损伤或者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损伤,保管人不需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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