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知识产权在经济活动中变得越来越重要。全球性技术不断地增长和创新,众多产品的价值都来源于知识产权的研究成果和投入。在国际营销和贸易中,许多源于知识产权的产品都作为国际间竞争力的衡量标志,并且充当着重要的角色,在贸易中占据着极大的比重。各国经贸往来和科技交流的加强,使知识产权问题受到普遍的关心和重视,也日益为企业所了解和熟悉。
商标权是商标法的核心,是指商标所有人对法律确认并给予保护的商标所享有的权利。公司设立时,公司发起人除了以货币、土地使用权形式出资外,还往往用知识产权进行出资,由于知识产权相对于货币及土地使用权来说是一种无形的有期限性的资金,在实践中的出资情况就显得更为复杂。
一、出资金额在注册资本中的比例
知识产权出资金额需要作价计算,经发起人认可后即构成不变的注册资本的一部分,我国公司法及相关法规对知识产权出资额在注册资本中的比例也进行了限制,即以工业产权(专利权和商标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金的20%,属于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以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不超过35%,此外“高新技术”应当由国家省(部委)科技主管部门鉴定或认定。
二、与商标权转让的不同
新设立公司要利用他人的知识产权可以通过两种途径。一是知识产权所有人作为股东,以知识产权向公司进行出资;二是由知识产权所有人将该知识产权转让给公司,出资行为和转让行为的法律性质不同,产生的法律后果也木一样,了解这一点,发起人各方可根据公司如何利用知识产权,以做出对自己有利的选择。
三、商标权出资的作价
与其他方式出资,如实物出资、土地使用权出资相比,知识产权的价值难以确定。实物、土地使用权都有相应的市场价格,即使实物已经使用过,也有相应的折旧计算方法,而在技术市场上,没有较为统一的市场价。比如一商标比同类商品或服务上的商标有更高的知名度,那么这个商标就具有比其他商标更高的价值,而这部分价值究竟应高出多少,很难用公式精确地计算出来。因此,用知识产权出资时对知识产权的评估只是一个供发起人确定其知识产权作价金额的参考数,最终作价金额的确定是由发起人各方在评估金额的基础上相互协商的。依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知识产权的出资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其评估应有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包括资产评估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财务咨询公司等)进行。
四、权利转移的法律手续
依照公司法规定,以知识产权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即到法定机构办理知识产权过户登记。以注册商标所有权出资的,依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关于商标权转让及使用许可的有关规定,出资人和新设立的公司应当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附送《商标注册证》加注发给新设立的公司,并予以公告。以注册商标使用权出资的,出资合同应报商标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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