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时限
12(工作日)
二、法律依据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委托实施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审批事项的公告》(2010年)
全文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广东省行政许可监督管理条例》等规定,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粤府〔2015〕79号)要求,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审批事项委托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实施。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委托实施事项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行政审批事项,包括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核发、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换发、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变更和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注销等4个子项目。
二、委托实施时间
自2016年1月1日之日起,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照相关法律、规章的规定开展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审批工作,化妆品生产企业可以自由选择向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或当地市(顺德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申请办理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
自2016年4月1日之日起,广东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不再受理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行政审批项目的申请,化妆品生产企业须向当地市(顺德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申请办理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
特此公告。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化妆品生产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15年)
第二十条申请人向许可机关申请变更化妆品生产许可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申请表(附2);
(二)《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正、副本;
(三)与变更生产许可事项相关的材料;
(四)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1991年)
第四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应当按本《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重新申请。
申请获批准的,换发新证,可继续使用原《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编号。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1990年)
第五条对化妆品生产企业的卫生监督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颁发。《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四年,每2年复核1次。
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化妆品生产。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1991年)
第五条已获《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增加生产新类别的化妆品,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1991年)
第六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联营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分别在所在地申请办理《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化妆品生产企业迁移厂址、另设分厂或者在厂区外另设车间,应按规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应注明分厂(车间)。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1991年)
第七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不得涂改、转让、严禁伪造、倒卖。
化妆品生产企业变更企业名称,必须到发证机关申请更换新证。
遗失《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应及时向发证机关报失,并申请补领新证。
自行歇业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及时到发证机关注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化妆品生产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15年)
第十八条企业变更许可事项内容应向原许可机关申请变更化妆品生产许可。许可机关应对申请变更内容进行相应核查。符合要求的,换发《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原编号、有效期不变。申请变更生产场所时,如新的生产场所不属于原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范围的,申请人应当在原许可机关注销原许可证后,凭注销证明向新许可机关重新申请化妆品生产许可。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化妆品生产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15年)
第十九条在《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生产地址文字性变化(地理位置等不变)或企业住所等登记事项发生变化,而企业生产条件、检验能力、生产技术和工艺等未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变更后30个工作日内,向许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许可机关应对申请企业提交资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换发《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原编号、有效期不变。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化妆品生产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15年)
第二十一条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生产的,应当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向原许可机关提出延续申请。许可机关应对申请企业核查。符合要求的,颁发新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证编号不变。逾期提出延续申请或申请不予批准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自有效期届满之日起失效。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化妆品生产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15年)
第二十三条在《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化妆品生产许可证遗失、毁损、无法辨认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作出书面说明,并在媒体或许可机构官网声明作废满15日后,向原许可机关提出补发申请。许可机关应对申请企业提交资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补发。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化妆品生产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15年)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机关应依法注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一)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或者延续申请未被批准的;(二)化妆品生产企业依法终止的;(三)《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被吊销的;(四)因不可抗力导致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五)化妆品生产企业主动申请注销的;(六)法律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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