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机关破产程序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1-12-19 03:16:19 409 人看过

一、税务机关破产程序

《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十条规定纳税人有解散、撤销、破产情形的,在清算前应当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未结清税款的,由其主管税务机关参加清算(去年发布的《征管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77条有同样规定),因此,税法只是授予税务机关破产程序参与权,而没有授予税务机关破产申请权。同时,根据该规定,税务机关只是在破产清算环节,在纳税人未结清税款的情况下,为保障税款优先权而参与清算程序(这与当前实务中,税务机关通过债权申报的方式参与破产程序,也存在着不够协调之处)。

二、公司破产员工赔偿标准

(一)公司欠劳动者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工资一般应当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资金、津贴和补贴,但非劳动报酬性的收入及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费用不属于工资范围。如果是公司的高管,工资按照企业的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医疗与伤残补助是职工在职期间根据医疗保障制度应当享受的社保待遇或在工作期间因工伤事故所应获得补助。抚恤费用即职工因工伤亡后其家属应享受的抚恤金。

(二)公司欠劳动者的应当划入你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用,如果公司资产负债率高,还可以得到其他就当划入社会统筹账户的部分,但从从事破产实务来看,划入社会统筹账户的费用一般得不到(因为社会统筹保险在破产法的清偿顺序是第二位的)。

(三)法律及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的补偿金。按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具体包括:因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的补偿金;克扣、拖延工资应当支付的补偿金;因劳动合同终止应当支付的补偿金;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支付的补偿金。

三、破产资格申请人条件

(一)破产申请人是与破产案件有利害关系、依法具有破产申请资格的民事主体。需要说明的是,并非所有与破产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都具有破产申请资格。例如,公司的股东、董事,不得以股东或董事名义申请公司破产。

(二)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只有债权人和债务人才是合格的破产申请人。因此,破产案件的申请分为两类:债权人申请和债务人申请。股东提起解散公司的诉讼可以公司为被告,其他股东为第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十条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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