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各地开始执行上调后的最低工资标准,同时,享受失业乌鲁木齐失业保险参保人员,失业后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每月最少上涨了81。2元。
14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了各地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上调后的标准从本月起开始执行。各地对本统筹地区的失业保险金标准及其它失业保险待遇所做的调整,是依据上调后不含“三险一金”的月最低工资标准按规定进行的。
目前,自治区失业保险参保人员失业后,领取失业保险金最多不能超过24个月。失业保险金期限第1至第12个月的,每人每月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金期限第13至第24个月的,每人每月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5%领取。
而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其参加失业保险的年限有关。参保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2年的,可领取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缴费时间满2年不满3年的,可领取6个月的失业保险金;缴费时间满3年不满4年的,可领取9个月的失业保险金;缴费时间满4年不满5年的,可领取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6年的,可领取1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缴费时间满6年和6年以上的,每满1年,享受失业保险金的时间增加1个月,但最长不超过24个月。
今年,自治区不含“三险一金”的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四个档次为1210元、1020元、940元、865元,分别比原标准增加120至125元不等,平均增幅13。92%。
其中,乌鲁木齐从895元涨到1020元,依据这个标准,失业保险金期限第1至第12个月,由原来的626。5元涨到714元,增加87。5元;失业保险金期限第13至第24个月,由原来的581。8元涨到663元,增加81。2元。
据悉,除了失业保险金标准,与最低工资标准相关联的公益性岗位人员工资、最低养老金保证数、病假期间工资、职工待岗生活费、伤残津贴等标准,也将陆续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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