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人体器官移植医师执业资格认定条件是什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14 08:56:35 136 人看过

一、潍坊市人体器官移植医师执业资格认定条件是什么

a)通过培训考核的认定,申请条件包括:

——持有《医师执业证书》,执业类别为临床,执业范围为外科或儿科(小儿外科方向),执业机构为三级医院;

——近3年未发生二级以上负完全责任或主要责任的医疗事故,无违反医疗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伦理原则和人体器官移植技术管理规范的行为;

——取得主治医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有5年以上人体器官移植临床工作经验或8年以上相关外科或小儿外科临床工作经验;

——经培训基地培训并考核合格。

b)未通过培训考核的认定,申请条件包括:

——《人体器官移植医师培训与认定管理办法》公布前(2016年9月25日)已经从事人体器官移植工作;

——执业机构为具有相应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的医院,具有副主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近8年连续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相关专业临床工作;

——近5年累计以手术医师实施移植手术达到规定数量且移植器官生存率符合国家有关技术管理规范:

1.申请肝脏移植医师执业资格认定的,近5年累计以手术医师实施肝脏移植手术应当不少于30例;?

2.申请肾脏移植医师执业资格认定的,近5年累计以手术医师实施肾脏移植手术应当不少于50例;?

3.申请心脏、肺脏移植医师执业资格认定的,近5年累计以手术医师实施心脏、肺脏移植手术应当各不少于5例;

4.申请小肠、胰腺移植医师执业资格认定的,近5年累计以手术医师实施小肠、胰腺移植手术应当各不少于2例。

二、潍坊市人体器官移植医师执业资格认定法律依据

1、《执业医师法》法律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8年6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号(节选)

第八条:“国家实行医师资格考试制度。……”;

第十二条:“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节选)

2、《人体器官移植条例行政法规》国务院2007年3月国务院令第491号

第四条:“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人体器官移植的监督管理工作。……”

3、《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政府规章国务院国发〔2014〕

第25项:“人体器官移植医师执业资格认定,下放至省级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对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规划及拟批准开展人体器官移植医疗机构和医师开展审定工作的通知》部门规章卫生部卫办医发〔2007〕38号

第二条:“审定专家工作组将通过审核的医疗机构和医师名单及相关材料报卫生部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委员会审定,经委员会报我部同意后,由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定》,对准予人体器官移植执业资格认定的医疗机构进行相关诊疗科目登记,并将准予执业资格认定的医疗机构和医师名单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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