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原参加省级管理的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工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3 18:02:31 424 人看过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原参加省级管理的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劳社工伤〔2004〕11号

各市、县(市、区)劳动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省部属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有关事项的通知》(浙政发〔2003〕52号)规定,现就原参加省级管理的用人单位职工工伤保险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工伤认定工作

(一)2003年12月31日前,工伤保险已经参加省级管理的省(部)属单位和电力、铁路、邮电、金融、石油、交通、民航等行业单位,从2004年1月1日起,其职工的工伤认定工作,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分别由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

(二)目前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省(部)属单位,其工伤保险的参保、认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市、县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行业单位,从2004年1月1日起,应当参加省级管理的工伤保险统筹

(三)各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行业单位职工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应当抄送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二、关于劳动能力鉴定工作

(一)从2004年1月1日起,工伤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实行省和设区的市两级鉴定。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初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再次鉴定。

(二)原已经参加省级管理的用人单位职工,2003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尚未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初次鉴定和复查鉴定。

(三)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初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结论应当抄送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经办机构。

三、关于移交工作

(一)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应于2004年2月15日前将工伤保险原参加省级管理的省(部)属单位职工人数、缴费费率、基金支付等资料,尽快移交给有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二)原参加省级管理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及其直系亲属享受的长期待遇,从移交次月起,由接收地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二○○四年一月十九日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3月29日 09:08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用人单位相关文章
  • 浙江省逾八成事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
    浙江省社保中心日前发布消息称,浙江省事业单位工伤保险参保逾八成,在杭中央部属和省属事业单位基本全覆盖。据了解,去年6月,浙江省劳动保障厅等联合发出通知,决定启动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在操作过程中,浙江省还通过劳动保障年检和社保登记年检,将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作为通过年检的必备条件。通过采取以上措施,使事业单位工伤保险参保工作实现了突破性进展。截至2007年7月,浙江省2700余家事业单位,约90多万职工,已经有约76万职工参保,参保率约85%;其中省本级事业单位600余家,参保人数73000多人,占应保人员近98%。
    2023-06-09
    137人看过
  •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文号:湘劳社政字[2005]22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湖南省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二○○五年七月二十五日?湖南省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维护农民工的工伤保险权益,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和《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关联法规:第二条招用农民工并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各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统称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暂行办法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可以为农民工先行办理参加工伤保险的手续。?本暂行办法所称农民工是指有农业户口,符合法定就业年龄并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合同关系或者形
    2023-04-22
    364人看过
  •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地税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
    各省辖市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地税局:根据财政部领导批示和财政部社保司在全国会议上的部署,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34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确保基金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结合、期国家审计署对我省社保基金的审计意见,现就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和各项社保资金专款专用。社会保险基金必须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社会保险积累基金,除按规定预留必要的支付费用外,全部存入银行和购买国债。严禁将社会保险基金用于对外贷款,投资基建项目等其他投资及发放工资、平衡预算等。各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收到本通知后,要立即核对社保基金的有关账目,对发现的挤占、挪用甚至贪污行为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社保基金尚未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要尽快纳入财政专户。此项工作必须
    2023-06-09
    300人看过
  •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近年来,在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下,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工作不断加强,国家和省出台的各项社会保险政策得到了较好落实。但由于法规不够健全、管理不够规范、监管尚不到位,挤占挪用基金等现象仍有发生,直接影响社保基金的安全完整。为此,劳动保障部发出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34号),现予转发,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一、完善基金监管制度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社会保险法规政策,增强法纪观念,牢固树立基金是“高压线”的意识,进一步完善基金监管制度,加强基金管理和监督,确保基金安全。二、建立健全协同监管机制各地要认真落实《关于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苏劳社[2003]64号)精神,落实各部门监管责任,进一步建立健全各有关部门的协同监管机制,充分发挥劳动保障部门的行政监督作用。为了
    2023-06-04
    73人看过
  • 浙江省广播电视局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全省广播影视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
    各市、县(市、区)广播电视局,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浙江广播电视集团:为适应我省广播影视事业产业发展的需要,提高广播影视行业从业人员的素质和技能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关于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2003]18号)、《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同意建立广播影视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的复函〉的通知》(个人劳字[2003]177号)、《关于印发〈广播影视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广发人字[2003]389号)精神,现就加强我省广播影视行业特有工种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鉴定管理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广播影视职业技能鉴定的重要意义在全省广播影视行业推行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科教兴国”战略方针,提高全省广播影视行业劳动者素质的重要举措,也是加快我省人力资源开发的一
    2023-04-22
    142人看过
  •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省属事业单位改制后养老保险关系衔接的意见
    【法规标题】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省属事业单位改制后养老保险关系衔接的意见【发布部门】浙江省其他机构【发文字号】浙劳社老[2005]127号【批准部门】【批准日期】【发布日期】2005.08.03【实施日期】2005.08.0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法规标题】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省属事业单位改制后养老保险关系衔接的意见【发布部门】浙江省其他机构【发文字号】浙劳社老[2005]127号【批准部门】【批准日期】【发布日期】2005.08.03【实施日期】2005.08.0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法规类别】保险【唯一标志】16845101【全文】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省属事业单位改制后养老保险关系衔接的意见(浙劳社老[2005]127号2005年8月3日)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省政府办公厅浙政办函〔2002〕45号、浙政办发〔2004
    2023-06-09
    498人看过
  • 工伤职工养老保险通知:浙江省劳动厅
    发布日期:2008-06-30法规正文:浙劳社工伤〔2008〕71号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参加养老保险和工伤退休人员待遇调整问题的通知各市、县劳动保障局,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为了进一步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切实保障广大职工工伤保险发布日期:2008-06-30法规正文:浙劳社工伤〔2008〕71号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参加养老保险和工伤退休人员待遇调整问题的通知各市、县劳动保障局,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为了进一步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切实保障广大职工工伤保险权益,现就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参加养老保险和工伤退休人员待遇调整问题通知如下:一、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参加养老保险问题2004年1月1日以后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工伤职工,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按照《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缴费基
    2023-07-02
    78人看过
  • 甘肃省卫生厅、甘肃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促进城镇医疗保险参保
    发布部门:甘肃省卫生厅、甘肃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文号:甘卫妇社发[2007]254号各市(州)卫生局、劳动保障局:根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充分利用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劳社部发〔2006〕23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意见》(甘政发〔2006〕100号)精神,实现为广大城市居民提供便捷有效的卫生服务的目标,促进城镇医疗保险和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有机结合,现结合实际,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进一步提高做好城市社区卫生和医疗保险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大力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构建新型城市卫生服务体系,是当前深化城镇医疗卫生体制改革,解决城市居民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重要举措,也是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体现社会公平,构建和谐社会,增进百姓福祉的一件大事。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医疗保险定点单位,不仅可以方便参保人员就医,控制医疗保险费用,还可
    2023-04-24
    72人看过
  •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设立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驻京
    北京市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用人单位,湖南省各市、地、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及北京市政府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做好湖南省进京务工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不断加强北京市和湖南省的劳务协作,经商定,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在北京市设立驻京劳务管理服务处。其具体职责是:一、全面了解和掌握湖南省进京务工人员的情况,负责登记建档;二、协助北京市市、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做好进京务工人员的招用、培训、输送及跟踪服务工作;三、协助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做好劳务基地建设、管理工作;四、负责未通过劳务基地招用的湘籍务工人员与北京市用工单位签订劳务合同工作;五、协助北京市用工单位处理劳务纠纷和务工人员因工伤、病、残、亡等问题;六、负责湖南省进京务工人员的《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的补发和年检工作;七、负责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授权的其他有关业务。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驻京劳务管理服务
    2023-06-09
    387人看过
  •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通知
    为切实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确保省政府提出的全省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目标任务的完成,维护我省经济社会的和谐稳定和健康发展,根据全省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通知》(浙政办发明电[2004]211号)要求,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一、落实责任制,切实加强对清理拖欠工作的组织领导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要求高,也是当前劳动保障部门的一项中心工作。按照省政府的要求,从明年开始,要把农民工工资清欠纳入政府部门目标责任制考核,并作为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重要内容。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进一步明确责任,加强领导。要建立专门的清欠工作领导小组,劳动保障部门一把手要负总责,分管领导要具体负责。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与沟通,进一步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充分发挥劳动管理联席会议的作用,形成齐抓共管、合力维权的态势。要与建设部门一
    2023-04-22
    94人看过
  • 江苏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失业人员管理和规范失
    发布部门:江苏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发布文号:苏劳社就管[2005]20号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切实加强对失业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充分发挥失业保险在保障失业人员生活和促进再就业方面的双重功能,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258号令)、《失业保险金申领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8号令)、省政府《关于贯彻<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苏政发(1999)107号)、《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失业人员管理和规范失业保险基金征缴支出等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一、发挥基层平台作用,加强失业人员管理1.为加强对失业人员的管理,规范失业保险待遇的支付,实行失业保险金定期申领、社区公示、按月发放制度。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必须定期由本人到各市指定的劳动保障机构进行申领,如实反馈领取期间求职、接受培训和再就业情况。接受申领的机构要对申领人员
    2023-05-05
    479人看过
  •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劳动保障系统创建优质服务窗口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部门: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文号:浙劳社办[2006]155号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现将《浙江省劳动保障系统创建优质服务窗口考核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二○○六年十月十九日浙江省劳动保障系统创建优质服务窗口考核办法(试行)为进一步深化全省劳动保障系统行风建设,有效提升窗口单位的管理水平和工作质量,为群众提供满意的服务,实现“公正、便民、廉洁、高效”的目标要求,制定本考核办法。一、考核范围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直接为企业和群众服务的行政审批窗口和就业服务、社会保险经办、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争议仲裁、技能培训鉴定、电话咨询服务、劳动保障信访等窗口单位,以及乡镇(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所)。二、考核内容及标准考核内容分为:加强组织领导、严格依法行政、优质高效服务、办事公开透明、工作作风优良、监督机制完善等6个方面。考核标准附后。三、考核方法考
    2023-04-22
    385人看过
  •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对全省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基金收支管理集中检查的通知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切实加强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存储管理,确保医疗保险事业的健康运行,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开展基金支付专项检查的通知”(劳社厅明电(2006)3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决定,九月份对我省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情况集中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内容1、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基金收支存储管理情况。2、医疗保险基金支付专项检查情况。二、检查时间九月中旬开始,全省分组同步进行。三、组织领导为保证医疗保险基金收支管理集中检查工作顺利进行,确保医疗保险专项检查工作取得扎实效果,决定成立省医疗保险基金收支管理集中检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省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基金集中检查工作的领导。组长:陈励阳副组长:胡大洋、沈焕根、朱宏良成员:方忠良、朱汛、赵祖华、严娟、席辉省医疗保险基金收支管理集中检查组成员由省医保中心、医保处、基金监督处、纪
    2023-06-09
    402人看过
  •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临时性用工社会保险费缴纳等有关问题的复函
    连云港市劳动局:你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临时性用工社会保险费缴纳等有关问题的请示》(连劳〔2001〕50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一、根据《劳动法》和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的有关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在后勤服务等岗位上按规定使用的工勤人员,应当纳入劳动法的适用范围。机关事业单位在临时性岗位上用工,也应按规定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只是在劳动合同的期限上有所体现。二、关于机关事业单位临时性用工是否缴纳养老保险费的问题,由于国家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尚无统一规定,我省各地已开展的机关事业养老保险是由各级政府出台文件进行试点,在参保范围、对象等具体政策规定上不尽一致。根据机关事业单位管理特点和要求,各地均明确将机关事业单位的在编、在计划并由同级人事部门审批工资的人员纳入参保范围,临时性用工均未纳入机关事业单位的参保范围。因
    2023-06-09
    348人看过
换一批
#劳动关系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用人单位是指具有用人权利能力和用人行为能力,运用劳动力组织生产劳动,且向劳动者支付工资等劳动报酬的单位。用人单位的用人权利能力和用人行为能力,自其依法成立之时产生,自其依法撤消之时消灭。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 更多>

    #用人单位
    相关咨询
    •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制
      台湾在线咨询 2022-10-22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同意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合同期限和工作内容第一条本合同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期限为年(月)。试用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期限为天。第二条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从事岗位(工种)工作。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工作岗位(工种)。第三条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
    • 劳动者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如何处理?
      江西在线咨询 2022-03-18
      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未参加期间,其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有关费用。《职业病防治法》第53条规定: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最后的用人单位承担;最后的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职业病是先前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造成的,由先前的用人单位承担。 上述规定既是对不履行参加工伤保险法定义务的用人单
    • 劳动法关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参加社会保险的规定是什么
      广西在线咨询 2022-03-20
      你好劳动法规定企业应为职工缴纳劳动保险,是养老,医疗,失业(这三样个人也需要交费)及工伤,生育五种保险。第九章社会保险和福利第七十条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第七十一条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第七十二条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 省用人单位未参加保险处罚原则
      福建在线咨询 2022-10-26
      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该如何处罚答:用人单位按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建筑业以什么形式参加工伤保险如何缴费答:建筑施工企业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针对建筑行业特点,建筑施工企业对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保办法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
    • 关于浙江省社会保险的申请问题
      新疆在线咨询 2022-06-29
      两种可能:1、社保登记号错误2、数字证书需要从新绑定一下。由于你前一天开通过,估计就是网络的问题,小等两天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