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靠情形下的损害赔偿诉讼主体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11 00:10:20 121 人看过

所谓挂靠,是指车辆为个人出资购买,但为了服从当地对车辆管理的要求,而将车辆挂靠于某个具有运输经营权的公司。在这种情况下,若被挂靠单位收取管理费或得到了经济利益,被挂靠单位应对挂靠车辆发生的交通事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若被挂靠单位未收取管理费或未取得其他经济利益,仅仅是地方政府基于管理的需要要求挂靠,被挂靠单位既不是运行支配者,也不是运行利益的归属者,自然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发生交通事故,肇事受害人应向谁要赔偿?

1、肇事机动车驾驶员。

2、挂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挂靠人与被挂靠人(包括单位或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借用他人身份证取得车辆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按照挂靠关系处理。

4、以融资租赁方式购买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

5、借用、租用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者损害的,车辆所有人与实际使用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6、机动车在被盗抢期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机动车所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7、机动车在送修理、委托保管期间,承修人、保管人驾驶车辆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承修人、保管人直接承担赔偿责任。

8、肇事机动车投保交强险的有关保险公司。

二、挂靠车辆交通事故后被挂靠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车辆挂靠就是为了交通营运过程中的方便,将车辆登记为某个具有运输经营权资质的单位名下,以单位的名义进行运营,并由挂靠者向被挂靠单位支付一定的管理费用。在挂靠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的,挂靠人和被挂靠人对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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