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用人单位应如何履行服务程序,中国的劳动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因此,这一环节往往容易被雇主忽视。事实上,用人单位不履行服务义务,或者履行服务义务但未留下充分证据证明其服务行为的现象十分普遍,一旦劳动合同双方发生争议,用人单位发出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往往被劳动争议处理机构或人民法院认定为“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不具有法律效力,劳动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劳动关系仍然存在”的通知,笔者认为,用人单位在履行服务程序时必须严格遵守两个原则:一是实际履行。用人单位必须发出《劳动合同终止通知》,不能忽视。二是全性能。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责任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向劳动者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及其送达程序,同时,由于劳务属于用人单位的义务,在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案件中,用人单位承担终止劳动合同的举证责任,用人单位应注意充分保留履行劳务程序相关证据的权利。
当现行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时,解除劳动合同通知的送达方式一般参照民事诉讼中的送达方式:直接书面通知员工。如果他不在,通知应发送给与他一起居住的成年亲属签字;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并按照已登记的查询回执上的提示送达,送达日期为送达日期。被送达员工下落不明或者无法通过上述服务方式送达的,可以通过新闻媒体公告。应视为在公告发布之日起30天内送达。此外,鉴于直接服务的失败(或直接服务的困难),这是邮件服务和公告服务的前提。在实践中,由于直接服务的服务提供者由雇主的人员组成,通常很难被服务提供者认可。为证明其“直接送达失败”,用人单位应组织有关部门人员与工会人员一起送达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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