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加入与代偿债务的区别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14 09:20:32 193 人看过

一、债务加入与代偿债务的区别

不真正连带债务指多数债务人基于各自不同的发生原因而偶然产生的同一内容的给付,各负全部履行债务的义务,并且因债务人之一的履行从而全体债务人的债务均归于消灭。

我想你就连带债务与不真正连带债务的区别已经清楚了,希望能够帮到你。

由此可以看出,不真正连带债务与连带债务在如下几方面是相似的:债务人均为多数;给付为同一;各债务人均负有全部给付的义务;因一人的给付而使全部债务归于消灭。但实际上,两者又有着显著的区别:

二、债务发生的原因不同

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数个债务的发生原因各不相同,一般是由相关的法律关系竞合而产生;而连带债务的各债务的发生,通常基于同一原因,如基于同一合同约定,或基于共同侵权行为。

主观目的不同

不真正连带债务各债务人之间,主观上并无共同关系,仅具有客观单一目的。不真正连带债务并非法律或当事人为担保债权实现而有意设立,其发生纯属偶然,各债务的产生相互并无关联,产生后尽管一人的履行可使全部债务消灭,但这只不过是为维护公平及不使债权人因其他人履行债务而额外收益,才作出这样的认定;而连带债务各债务人之间须有主观的共同目的,相互间发生主观的联系。多数债务人为满足债权人的债权及为其债权提供担保而联为一体,各债务均为达此目的的手段,连带债务人中任何一人履行给付就使设定连带债务的目的实现。

法律效力不同

不真正连带债务各债务人相互间因无主观的联系,所以除债权人债权满足的事项外,原则上其他事由只发生相对效力,其效力不及于其他债务人;而在连带债务各债务人之间因具有主观的联系,债务人一人所生的事项,其效力一般均及于其他债务人。

法律要求不同

连带债务实行法定主义,即法律为限制连带债务的滥用,各国均规定只有在法律明文规定或当事人有明确约定时才产生连带债务,否则不得擅自使用连带债务;不真正连带债务中各债务人的债务分别基于不同原因而各自独立,其运用由法院根据不同法律关系的竞合情况酌定,毋庸法律明文规定,更不存在债务人之间的约定。

债务人的责任分担不同

不真正连带债务各债务人相互之间没有主观的共同目的,所以就债务的承担并无分担关系,从而也不发生内部求偿,即使有,也只是基于终局的责任承担;而连带债务各债务人相互之间有主观的共同联系,有责任分担关系,从而相互之间存在内部求偿权。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八条

债权人为二人以上,部分或者全部债权人均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为连带债权;债务人为二人以上,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的,为连带债务。

连带债权或者连带债务,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第五百二十一条

连带债权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实际受领债权的连带债权人,应当按比例向其他连带债权人返还。

连带债权参照适用本章连带债务的有关规定。

三、不真正连带债务的诉讼途径

在诉讼程序上,不真正连带债务的请求权的行使可分为债权人的请求权的行使及各个债务人之间的内部求偿权的行使。下面试举一例分别加以分析:

一日,王某乘坐李某驾驶的出租车去异地办事途中,该车与张某的面包车发生碰撞,王某撞伤,花去医疗费若干,张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于是,王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与张某赔偿各项损失0元。

不真正连带债务之诉讼

不真正连带债务对外效力不真正连带债务的对外效力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法律效果。1、债务原因各不相同,债务可因侵权责任、违约责任、不当得利等引起,即债务因不同的法律事实关系而产生,而连带债务一般基于共同的原因产生。2、各债务系偶然间发生联系,债务人主观上并无关联,若债务相互间必然联系,则债务人具有共同的意思联络,形成共同侵权、共同违约等,各债务人之间承担的是连带债务而不存在不真正连带债务一说。3、给付内容相同,但各债务人给付的数额往往不同,而连带债务给付的内容和数额都是相同的,如共同侵权人所负的侵权责任。4、债务人各自负独立的清偿义务,这种独立清偿的结果是所有债务人的债务得以消灭,债务人内部之间因无连带关系,不存在份额的分担,而连带债务在连带债务人内部仍是按份责任。

四、不真正连带责任与连带责任的区别有哪些

连带责任是指两个以上当事人因同一原因对其共同债务全部或者部分承担的民事责任。不真正的连带责任是指各债务人因不同原因对同一债权人承担几项以同一支付为目标的债务。区别在于,两人以上的债务人因同一原因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但两人以上的债务人只能因不同原因对债权人承担不真正的连带责任。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0月23日 04:30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担保债权相关文章
  • 连带责任保证和债务加入的区别
    1、适用期间不同。连带责任保证适用的是保证期间,而债务加入适用的是一般的债权债务的诉讼时效制度。注:保证期间和诉讼时效制度都是我国目前适用的制度、2、所属义务来源不同。连带责任保证是从属于主债务的一种义务,具有一种附带性。债务加入的地位等同于原债务人,具有和原债务人同样的偿还债务的义务。3、对责任的追偿不同。连带责任保证在承担保证责任之后可以对债务人进行追偿,而债务加入能否对债务人进行追偿尚未作出明确规定。一、连带责任保证可以约定多久连带责任保证可以遵循意思自治原则约定时间;未约定保证期间,连带责任担保时效是在主债务履行期满的6个月内。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二、担保方的责任和义务有哪些担保方的责任和义务可以根据《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实施)
    2023-03-12
    494人看过
  •  第三方承诺代为偿还债务与债务转移的差别
    第三方承诺代为清偿债务与债务转移的区别在于,第三方代为履行主要是指在合同双方当事人事先约定由合同外的第三人代替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而债务转移则是指债务人经债权人同意,将自己的合同义务转移给第三人承担,债务人自己退出与债权人之间的合同关系。简而言之,第三方代为履行是指第三人代替债务人履行义务,而债务转移是指债务人将其义务转移给第三人。第三方承诺代为清偿债务与债务转移的区别在于,第三方代为履行主要是指在合同双方当事人事先约定由合同外的第三人代替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债务转移是指债务人经债权人同意,将自己的合同义务转移给第三人承担,债务人自己退出与债权人之间的合同关系。 【第三方代为履行合同】与【债务人转移合同义务】的区别第三方代为履行合同和债务人转移合同义务是两种不同的法律行为。第三方代为履行合同是指第三人代替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行为,而债务人转移合同义务则是指债务人将其合同义务全部
    2023-08-25
    333人看过
  • 保证与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加入
    (一)债务转移的定义债务转移又称为债务承担,是指合同的债权人、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达成协议将合同债务转移给第三人承担。债务转移必须三方就债务转移达成了一致的意思表示。我国民法典规定了债务转移的特征,即:1、合同主体已经变更,第三人成为了合同的当事人;2、债务人转让义务时必须经过债权人同意;3、在第三人不履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债权人可以直接向第三人请求承担责任,而不能向原债务人请求承担民事责任。(二)第三人代为履行的定义第三人代为履行,又称履行负担,是指第三人表示或者第三人与债务人协议,由第三人代债务人清偿义务,第三人并未取代债务人的地位,债权人不得直接向第三人请求履行义务,债务人也应对第三人的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承担责任。我国民法典规定了第三人代为履行制度的法律特征,即:1、第三人表示代替债务人清偿义务或者与债务人达成代替其清偿义务的协议;2、第三人是合同的履行主体,不是合同的当
    2023-03-19
    322人看过
  • 短期债务与长期债务怎么区别
    1、短期负债也叫流动负债,是指将在1年(含1年)或者超过1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偿还的债务,包括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应付股利、应交税金、其它暂收应付款项、预提费用和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借款等。2、长期负债是指期限超过1年的债务,包括长期借款、公司债券、住房基金和长期应付款等。3、当企业资金总额一定、负债与权益的比例关系一定时,短期负债和长期负债的比例就成为此消彼长的关系,所以很有必要权衡长、短期负债优缺点。4、资金成本一般而言,长期负债的成本比短期负债的成本高。这是因为;(1)长期负债的利息率要高于短期负债的利息率。(2)长期负债缺少弹性。企业取得长期负债后,在债务期间内,即使没有资金需求,也不易提前归还,只好继续支付利息。5、财务风险短期负债的财务风险往往比长期负债的财务风险高,这是因为:(1)短期负债到期日近,容易出现不能按时偿还本金的风险。(2)短期
    2023-06-01
    405人看过
  • 怎么区分债务加入还是代为履行
    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需要结合实际的情况分析。《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三条【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五百二十四条【第三人清偿规则】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只能由债务人履行的除外。债权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但是债务人和第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五百二十五条【同时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2023-06-13
    280人看过
  • 债务免除与债务抵消的区别及理解
    债务免除是指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合同的权利义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免除,指债权人抛弃债权,从而消灭合同关系及其他债的关系。债的抵消是指二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的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同等数额内互相抵消。债的抵消依其不同的发生根据,可分为法定抵消与合意抵消。其中,法定抵消由法律规定其构成要件,法定抵消的抵消权性质上为形成权,依有抵消权的当事人的单方意思表示即可发生法律效力。而合意抵消因重视当事人的意思自由,可不受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约束,当事人须就抵消达成一致,即可发生效力。债权债务抵消1.1双方确认,甲方对乙方负有附件1所示负债,乙方对甲方享有附件1所示债权。1.2双方确认,甲方对乙方享有附件2所示债权,乙方对甲方负有附件2所示债务。1.3双方确认,就附件1、2中所示债权债务,甲乙双方一致抵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务人可以向受
    2023-07-19
    464人看过
换一批
#债权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担保债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债权。 担保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是债务人的亲属、朋友、公司等。 担保人可以为债务人提供物的担保,也可以提供人的担保,如保证、抵押、质押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 更多>

    #担保债权
    相关咨询
    • 债务转移与债务加入有哪些区别?债权加入条件是?
      陕西在线咨询 2022-08-11
      所谓债务加入又称并存的债务承担,指原债务人并没有脱离原债务关系,而第三人又加入到原存的债务关系中,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债务加入的成立,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1、原债的关系必须有效成立。原债务如存在可撤销或者解除的原因,在撤销或者解除前,仍可以成立债务加入。 2、原债务具有可转让性。如果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或者具有特定人身性质不能转让的债务,当事人不能协议转让,第三人也无法加入。 3、第三
    • 债务加入与连带责任的区别是怎样的
      海南在线咨询 2022-08-10
      1、一般保证人和连带保证人是保证的两种方式,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可以要求先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偿还,然后一般保证人对剩余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2、在实际运用中,确定是保证还是债务加入,应当依据合同中当事人的意愿倾向来确定。如果当事人有保证的意思,那么应当按照保证责任来承担,如果无保证意思,那么应当认定为债务加入。 3、我国法律规定,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当认定为连带责任保证。
    • 购买债权与代替偿还债务有何区别?
      湖南在线咨询 2022-10-26
      债权人愿意转让就能生效有区别,购买债权属于债权转让,但是有特例,只需要告知债务人就行。代替偿还债务属于债务承担,需要债权人同意才能生效
    • 如何区分债的概括移转与债务加入?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3-11-22
      在区分债的概括移转与债务加入时,应当审查债务人、债权人与第三人之间是否存在债务移转的合意,债务移转因涉及债务人责任财产的变化,关系债权实现的可能性,应当经过债权人的同意。如果未经债权人同意,则债务人、债权人与第三人之间未形成债务移转的合意,不构成债务移转,债权人对原债务人仍然享有权利。在未经债权人同意的情形下,对于第三人向债权人发出的债务承担通知,应当视为债务加入,第三人与债务人共同向债权人履行债
    • 债务转移与债务加入是一个意思吗二者有什么区别
      湖北在线咨询 2022-06-12
      我国法律条文没有对债务加入下一明确定义,因此,债务加入只是学说上提出的概念。尽管如此,结合司法实践,债务加入的理论体系其实已较为完整。 债务加入与债务转移、第三人代为履行相比,三者有不少相同点: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合同是有效、合法存在的,且合同义务能够进行转让都有债权人、债务人、第三方的存在,履行合同义务时会涉及到这三方,而在一般债务履行中仅仅涉及债权、债务人两方在表面形式上,都是由第三方向债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