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再审程序启动的效力
再审程序启动的效力即由人民法院重新对案件进行审理,但是审理期限一般不会停止原生效裁判的执行。如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申诉时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学者认为在再审程序启动之后,赋予法院一定的宣告原判决停止执行的权力却是必要的。因为再审程序的开始,是基于严格的法定条件的。一旦这些情形查证属实,原判决裁定就能得到纠正,对于这些很可能错误的裁判如果不能因为再审程序的启动而中止执行,将会使被告人一方的利益,尤其是其人身利益受到损害,甚至不可能得到恢复,再审程序对被告人一方的利益保护也因此会大大削减。
二、刑事诉讼再审的条件是什么?
刑事诉讼再审的条件根据提出的民事主体的不同有所不同:
1.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需满足以下条件:
(1)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
(2)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4)审判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2.各级法院、检察院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条件: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
三、刑事诉讼再审是否要开庭审理
刑事诉讼再审一般来说需要开庭审理,但是有下列情况的,可以不不开庭审理:
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重的;
2.1979年《刑事诉讼法》施行以前裁判的;
3.原审被告人、原审自诉人已经死亡或者丧失刑事责任能力的;
4.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按规定经两次通知,人民检察院不派员出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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