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十年来,我国的公证业务伴随着经济的发展而提升,然而公证界的困惑越来越大,随着立法进展,法定业务不断丢失。公证证明的手段主要是材料真实性和合法性的证明行为,资料的来源及其审查方式是公证需要重点考虑的因素
。然而,就当前而言,不仅许多证明对象的具体行为呈多样化、多元化的特征,相关部门的办事程序也发生变化,原来公证方式的设计变得有点无所适从,并且人身关系与社会组织的动态管理模式,原本真实可靠的资料来源变得不再值得信任,甚至有些资料的真实性变得难以求证。另外,随着科技的高速发展,各种造假技术愈加高明,公证员即便是“火眼金睛”也难免有所疏漏。
真实合法原则是公证的一个重要原则,也是诚信原则在公证中的体现和要求。对此,要坚持原则而不虚化原则,这就需要强有力的保障措施。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公证员除了认真审查之外还可以进行必要的调查,用调查权防止、遏制、阻止当事人故意或者过失造成的虚假。但是,仅从公证机构享有的调查权而言,《公证暂行条例》和《公证程序规则》对公证人员享有的调查权规定不够具体,过于抽象、空泛,缺少可操作性。在法律意识逐渐强化的今天,越来越多的法人和自然人高扬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保护旗帜,公证人员进行有关调查的时候,被调查方不予合作和支持。当事人不给予协助,公证机构如何行为,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由此,公证人员无可奈何,徘徊于作为和不作为之间。
此外,公证员与当事人之间责任分担明显失衡。目前,业界普遍认为应当加强公证员的责任规范,但仅仅规范了公证员的责任却没有相关的保护规范,无形中将过大的风险置于公证员身上。在诉讼中,当事人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承担伪证罪(刑诉)或被罚款、拘留、承担败诉结果(民事)。而在公证中,当事人如此行为,仅需面对被拒绝公证,当事人在公诉中故意隐瞒真相或提供、制造虚假资料几乎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这在现实中几乎成为一种危险的暗示。
公证员是诚信大使,其自身素质是公证文书质量的保证。我国公证员来自多种渠道,其中不乏凭关系、靠权力挤进涉外公证领域的不学无术、滥竽充数者;也不乏凭经验、靠老本、不思进取、得过且过者。有资料表明,目前全国注册公证员中,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只占21.2%。这种现状直接影响了整个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和诚信的基础建设。
我国公证员执行公证职责,一方面存在生存的压力,另一方面还得兼顾社会效益,承担执业风险。在很多国家,民商事法律中规定了许多法定公证的内容。在我国,目前民事实体法律关于公证的条文仅占0.47%,在世界各国几乎是比例最低的。由于没有规定法定公证事项,公证员既要开拓业务以求生存,又要背负诚信大使之使命,压力之大自不待言,且提高自身素质也缺乏一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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