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的表现形式有哪些种类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9-08 10:18:49 139 人看过

一、不当得利的表现形式有哪些种类

不当得利的发生原因主要有两种:因给付而产生之下当得利与基于给付外的事实而产生的不当得利,对基于给付而产生的不当得利之情形上文已论述。在基于给付外的事实而产生的不当得利中,其典型形式是因受益人实施侵权行为而产生的不当得利。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非法使用他人财物。如非法使用他人的房屋,或租赁期限届满而对租赁物继续使用和收益等,均构成对他人财物的侵害,行为人应负侵权责任;同时,由于行为人从财物之上获得利益无法律上的根据,亦应负不当得利的返还责任。

2.非法出租他人财产并获得利益。它是指无租赁权或未经他人同意而出租他人财产,或在租赁关系消灭以后拒不返还租赁物,而将租赁物出租给他人,从而获得租金。非法出租他人财产,构成了对他人财产的侵害,行为人应负侵权责任;由此获得的租金无法律上的根据,因而构成不当得利,应负不当得利的返还责任。

3.非法处分他人财产并获得利益,非法处分他人财产是指未经权利人同意的情况下,无标的物处分权的人擅自处分他人标的物的行为。如无处分权人将他人财产出卖给第三人,而第三人构成善意取得时,受害人可请求无权处分人返还不当得利,并可基于侵权行为请求赔偿损失。

4.侵害他人知识产权而获得利益、如未经专利权人的许可而使用其专利而获得利益的。

二、不当得利举证责任

民事诉讼法上通常采用的举证规则是权利主张者举证,也就是通常说的“谁主张,谁举证”。在特殊情况下却采用由否认主张者举证,其理由主要在于在部分案件中只有通过举证责任倒置才能更好实现实体真实,体现公平原则的要求。

三、民法典对不当得利的特殊规定有哪些

受益人的返还范围因其善意或者恶意而有不同,《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对于不当得利的利益是需要进行返还的。

1.善意受益人的返还义务的范围以现存利益为限,现存利益的确定时期为受益人受利益返还请求之时,于此时非现有的利益,免负返还义务。

2.恶意受益人是指明知无法律的原因而取得利益的受益人。恶意受益人负担较善意受益人严厉的返还义务,应当返还其当初所受的一切利益、本于该利益所生的利益以及当初所受利益的利息。

3.不当得利受领人将其所受领的标的物无偿让与第三人,则于受领人因此免除返还义务的限度内,第三人对受损失者负返还责任,这就是不当得利制度下第三人的返还义务。

现存利益不以受益人取得利益的原形为限,原形虽发生变化,但只要其财产价值仍然存在或其代偿利益仍然存在,即有现存利益。凡受益人的财产总额因取得利益而增加,且该财产总额增加尚存在,则可判定有现存利益存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民事权利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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