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住房困难企业利用自有可建住宅用地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2 17:13:50 280 人看过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多渠道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根据省政府《关于深化住房制度改革进一步开放和搞活二级市场的意见》(鲁政发[2002]22号)及《青岛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现就我市住房困难企业利用自有可建住宅用地建设经济适用住房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企业自有可建住宅用地,是指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企业所有的职工住房所使用并持有相应权证的土地,同一地块中已有全部或部分住房按房改政策出售的除外。

二、住房困难企业拟利用自有可建住宅用地自建经济适用住房,可持《土地使用证》等有关资料,按照《青岛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向市住宅发展中心等有关部门提出申请。

三、住房困难企业获准利用自有可建住宅用地建设的住房要按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有关规定出售给本单位的职工。剩余的房屋由市住宅发展中心按成本价收回,纳入储备,面向全市中低收入家庭统一销售,优先满足市重点工程建设拆迁安置需要。

四、住房困难的企业对自有可建住宅用地不能自行开发改造的,由市住宅发展中心组织招标,选择代建单位建设,按《青岛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规定,优先向企业职工销售,剩余房屋由市住宅发展中心统一纳入储备。也可将土地统一纳入储备,通过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进行出让,按拆迁法规的规定对住户进行补偿,并按照市政府《关于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有关问题的通知》(青政发[2002]103号)的规定,对原土地使用单位予以补偿。

五、市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计划、土地、规划、建设、价格、销售、产权和上市交易等方面实施严格管理,严禁企业利用自有可建住宅用地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或采取与房地产开发公司联建的方式,扰乱房地产开发市场秩序,严禁企业利用建成的经济适用住房变相进行福利性分配。如有违反,将按照房地产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二○○三年六月十七日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9月09日 17:37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房地产开发相关文章
  • 通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江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诺水河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管理处,县府各部门:《通江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县委、县人民政府审查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立即认真组织实施。特此通知二○○六年九月十三日通江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实施方案为加快我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切实解决县城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难问题,根据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销售行为的通知》(建住房(2000)19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结合我县实际,就通江县城2006年—2008年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方案。一、建设目标根据土地利用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在做好土地和项目储备的前提下,逐步滚动开发经济适用住房,到2008年底,在县城建成经济适用住房1200套100000平方米,解决4000—4500余人的住房问题。二、规划
    2023-04-22
    360人看过
  •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城镇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失效]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省人民政府同意《福建省城镇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福建省人民政府一九九六年一月五日福建省城镇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建立以中低收入家庭为对象,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体制,加快住宅建设步伐,提高城镇职工、居民的住房水平,根据建设部、国务院房改领导小组、财政部联合颁发《城镇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国家安居工程实施方案》(国办发〔1995〕6)号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各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主管部门做好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管理。第三条本实施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按标准建设的普通住房,包括各级人民
    2023-04-22
    423人看过
  • 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
    8月22日,福建省住房保障工作经验交流会在厦门召开。相关负责人指出,该会议旨在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意见》(国办发〔2006〕37号)文件精神,推广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工作经验,部署全省住房保障工作,进一步完善住房供应体系,加大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供应,规范和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福建省副省长苏增添在会上表示,全省各地应明确社会保障性住房的建设目标和建设任务,要从土地出让收入中拿出一定比例用于建设社会保障性住房,依据本地区住房现状调查结果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规模。他进一步强调,福建省内各设区市本级以及经济比较发达的县(市),年度经济适用住房竣工面积要达到当年商品住房竣工面积的8%至10%;2006年底前各设区市本级要全面启动廉租住房制度,其中经济比较发达的县(市)应率先启动,其他县(市)要在2007年上半年建立廉租住房制度。
    2023-06-05
    396人看过
  •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经济适用住房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是解决低收入居民住房困难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做好被拆迁居民安置工作及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保证。目前,我省的住房供应体系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一些城市商品房供应结构失衡,低价位商品住宅供应量偏小;一些市、县片面强调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忽视对被拆迁人进行合理安置。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我省房地产业的健康运行,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会稳定。为解决低收入居民和房屋拆迁户的住房问题,现就发展经济适用住房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一)各市、县政府要根据房屋拆迁规模及居民住房情况,组织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中长期规划,提出相应的用地指标,并于2005年11月底前报省建设厅、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备案。(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划拨制度。各市、县房产(住房制度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建设、发展与改革、规划、国土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济适用住
    2023-04-22
    291人看过
  • 支持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税收政策
    (一)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房产税。(二)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及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的廉租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四)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廉租住房承租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
    2023-02-09
    193人看过
  •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最新通知
    1:很多人都知道买经济适用房不到5年,需要交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以下简称差价)才能买卖,但很少有人知道按照原房价收取差价的比例是多少。通知中规定,不同时期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差价支付比例不同。郑州市政府146号令颁布前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按原房价的10%征收;按146号令有关规定购买的,按原房价的20%征收;按有关规定购买的郑州市政府189号令,按原房价的30%征收。享受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后购买的普通商品房,已购买5年以上的,上市时不再支付差价。购买时间不足5年的,在交易挂牌时退还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二是经济适用房继承了父母留下的经济适用房。子女要想过户,首先要看自己是否具备购房资格。通知规定,因继承、离婚等原因需要转移经济适用住房权属的,被转移人不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前,应当补交差价并取得全部产权;不补交差价的,由政府回购。另外,如果你已经买了经济适用房,要
    2023-05-08
    241人看过
  •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建委《关于加强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市经济适用住房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市政府同意市建委制定的《关于加强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现予批转,望你们认真遵照执行。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事关国民经济发展全局、拉动经济增长、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意义十分重大。望各地区、各部门引起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实施。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市建委反映。一九九九年五月十七日关于加强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为切实贯彻执行全国建设工作会议“将住宅建设作为今年建设系统三项重点工作之一”的精神,认真落实俞正声部长在全国房地产工作会议上,关于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事关国民经济发展全局,是本世纪末人民生活实现小康水平的关键,是刺激国内有效需求、拉动经济增长的讲话精神。为使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健康发展,在目前已明确指导思想和组织机构,并进入实施阶段的基础上,为切
    2023-06-10
    108人看过
  • 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稳定住房价格合理引导住房建设工作通知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通辽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为全面落实国务院、自治区宏观调控政策,抑制房地产投资规模和住房价格过快增长的势头,解决市场供需矛盾和住房供应结构不合理、房地产市场不规范等因素导致的住房价格上涨等问题,根据国办发[2005]26号、内政办发[2005]1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稳定住房价格,合理引导住房建设工作通知如下:一、住房价格市场调控目标和基本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自治区宏观调控政策,坚持“积极稳妥、把握力度、突出重点、区别对待、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强化法制、加强监督”的原则,从增加供应,调控需求两方面入手,以科区主城区为主,各旗县市均实行优惠政策引导,鼓励中低价位、中小套型的普通商品房和经济适用房建设。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方面,要明确开工、竣工面积和占住房建设总量的比例,合理引导住房消费,努力使房地产开发总量基本平衡,结构基本合理,价格
    2023-04-22
    313人看过
  • 无锡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安置房建设交易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安置房建设、交易和管理行为,保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公共利益,根据国家建设部《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4〕77号)、《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第69号)和《无锡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出售管理办法》(锡政发〔2002〕93号)、《关于加强市区城市建设征地房屋拆迁安置房建设管理的意见》(锡政办发〔2002〕9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城市建设征地拆迁安置房建设管理的意见》(锡政办发〔2003〕9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和拆迁安置房建设、交易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经济适用住房和拆迁安置房是用于保障城市房屋拆迁和集体土地拆迁安置的普通住房,享受土地划拨、规费减免等相关政策,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经济适用住房的供应对象为城市国有土地的被拆迁居
    2023-04-22
    462人看过
  •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住房建设扩大居民住房消费有关政策的通知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加快住房建设,扩大居民住房消费,确保今年我市GDP增长10%奋斗目标的实现,促进我市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快住房建设、扩大居民住房消费的有关政策通知如下:一、加大住房建设投资力度,促进住房投资增长随着住房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我市居民个人已经成为住房消费市场的主体。为此,要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为契机,继续抓好《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文件)的贯彻落实,切实抓好今年125万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工建设,抓紧落实向国家申报明年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及建设用地的有关工作,使经济适用住房成为多层次住房供应体系的重点。要继续支持部分具备条件并有自有土地的企事业单位集资建房,增加住房建设投入。进一步引导开发企业根据市场需求调整投资结构,加大住宅建设的投资力度,走高起点规划、高水平设计、高质量施工、高标
    2023-06-10
    452人看过
  •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市直机关工作人员集资兴建经济适用住房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房改办、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制定的《长沙市市直机关工作人员集资兴建经济适用住房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长沙市市直机关工作人员集资兴建经济适用住房实施办法为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解决市直机关工作人员中无房户和住房困难户的住房问题,促进经济繁荣,特制定以下办法:一、参加集资建房的对象和范围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的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中的无房户和原购公有住房户建筑面积低于户控标准(指一般干部65m2,科级干部75m2,处级干部85m2)15m2以上的均可参加集资建房。年龄在30岁以下的未婚职工和原购房户建筑面积低于户控标准15m以内的原则上不参加此次集资建房。二、集资建房的地点、户型、面积及价格标准此次集资建房的地点拟在德政园、美蓉苑、四方坪、咸家湖、市委市政府大院新址等处选择一处集中成片建设
    2023-06-10
    54人看过
  • 建筑用地是否可用于住宅建设?
    可以,只要规划局批准你按住宅那样建设,房产登记那边允许你划分单元分割出售就可以。但是拿到的房产证是商业房产,不是住宅,交易按商业房产缴纳税费,而且到期需要按商业用地再补缴地价,只有40年期限,不能按住宅用地那样70年到期自动延期。建筑用地能拆吗违建拆吗在拆迁征收领域,被拆迁征收人之违法建筑多为居民为解决居住困难而私自搭建的建筑物,或者农民之间转让宅基地、承包地并在其上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等情形。对于该等违法建筑的界定,其依据的主要法律是《城乡规划法》和《土地管理法》。现实中,诸多立法和执法人员习惯地将违章建筑与违法建筑混为一谈。为更好地区分违法建筑和违章建筑,有必要将违章建筑作狭义理解,即:所谓违章建筑,系指违反除法律、行政法规之外的行政规章和各种制度的规定而建造的建筑物;而对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而建造的建筑物,我们则称之为违法建筑。《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在乡、村庄规划
    2023-07-07
    160人看过
  • 青岛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及租住廉租住房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建立新的住房供应体系,根据《青岛市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有本市常住户口的中低收入家庭,未达到住房面积规定标准的,均可按本办法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有本市常住户口的最低收入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不足8平方米的,可按本办法申请租住廉租住房。第三条1998年家庭年收入在3.6万元以下、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上的为中低收入家庭;由市民政部门核定并发给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有关证件的家庭,为最低收入家庭。中低收入和最低收入家庭的划分标准每年由市政府公布。家庭收入按夫妻双方年工资总额计算,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执行。个体劳动者家庭年收入按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会同税务、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核定。第四条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及租住廉租住房按下列程序办理。(一)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家庭,申请人有工作单位的,由申请人向单位提出
    2023-06-10
    255人看过
  •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建设和购置高层住宅若干政策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了鼓励开发建设高层住宅,引导居民的居住消费,吸引居民踊跃购置入住高层住宅,建立我市良好的住宅产业结构,推动住宅建设健康、稳定、持续发展,市政府决定,对建设和购置高层住宅采取若干鼓励政策。现通知如下:一、降低高层住宅建设成本。1、高层住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按设计容积率对应的楼面地价(包括基准地价)折减20%收取。2、高层住宅的各项城建规费按现有标准打0.8系数收缴。3、高层住宅的投资方向调节税按现定税率征收后,由财政酌情补偿。二、鼓励居民购置入住高层住宅。凡入住普通高层住宅的住户,按新建普通多层住宅收费标准交纳物业管理费,其额度按杭价房〔1997〕048号文件规定执行。有条件的单位对入住高层住宅的职工可以发放物业管理补贴费。三、放宽高层住宅在购房和房改时的建筑面积控制标准。针对高层住宅套内居室面积少,实际得房率低的特点,对购房面积和房改面积按现有建筑面
    2023-06-10
    449人看过
换一批
#房产变更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房地产开发是指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通过有计划地开发和建设,将生地或毛地改造成具有供水、供电、供热、道路等基础设施和一定建筑水平的土地,并以一定的价格出售给购房者的过程。 房地产开发需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土地获取、规划设计、施工建设... 更多>

    #房地产开发
    相关咨询
    • 企业可否利用自建房作为住所?
      海南在线咨询 2023-06-12
      可以。自建房作为住所但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可提交建设单位出具的施工许可证、建设许可证复印件作为住所使用证明。
    • 哪些住宅属于经济适用房
      福建在线咨询 2023-06-03
      它是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具有经济性和适用性的特点。经济性是指住宅价格相对于市场价格而言,是适中的,能够适应中低收入家庭的承受能力;适用性是指在住房设计及其建筑标准上强调住房的实用效果,而不是降低建筑标准。
    •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范围怎么分割
      云南在线咨询 2022-12-03
      1、对二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应当按照市场评估价格进行分割。军队在住房制度改革时,出售的经济适用住房一般都比同地段的商品房便宜,这是国家在考虑到军人的实际购买能力,扣除了部分费用后做出的安排,是国家对军人的优待措施之一。同时,根据军队的有关规定,一对夫妻只能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2、如果二人在离婚时按照购买时支付的金额进行分割,由保留房屋一方支付对方一半的经济补偿,这时,受偿的一方便不能以同等价格
    • 经济适用房的住宅要求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08-11
      若是你符合购房资格,就去经济适用房中心申请就可以了。
    • 住宅经济适用房有房产证吗
      湖北在线咨询 2022-07-12
      经济适用房有房产证。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本条例所称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本条例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第二十条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一条规定,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