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代表诉讼的定义及与普通股东诉讼的区别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24 18:23:44 198 人看过

股东代表诉讼,又称股东派生诉讼、股东衍生诉讼、代位诉讼等,是指违法行为人(占居支配地位的股东、董事、监事等)因其违法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而公司怠于向该违法行为人请求损害赔偿时,公司股东有权代表其他股东,代替公司提起诉讼,请求违法行为人赔偿公司损失。③因该种诉讼是股东代表公司提起的间接诉讼,故称之为股东代表诉讼更为合适。该制度最初形成于英美判例法,大陆法系国家逐步接受。日本商法第267条、台湾地区《公司法》第214条均有明确规定,德国法没有直接规定股东代表诉讼,但《股份法》第309条规定关联企业的子公司的少数股东有代位公司提起诉讼的权利,无疑体现了这一法律制度。④从而为保障公司利益不受侵害提供了另一条重要的救济渠道。从上述定义中可以看出,与股东直接提起的诉讼相比,股东代表诉讼具有如下一些特点:

1、权利保护的间接性。股东代表诉讼所要救济的是被他人侵害的公司权利,通过保护公司的整体利益进而达到保护自身利益的目的。在股东直接诉讼中则为保护被侵害的股东个人权利。

2、被侵害主体的特殊性。在股东代表诉讼中,无论公司还是股东个人都是不法行为的受害者;只不过表现为前者直接受到损害,后者利益因此而间接受损;而直接诉讼的情况是,股东个人是不法行为的直接受害者,公司作为一个整体,利益是否受到了损害则是不确定的。

3、诉权的派生性。股东代表诉讼的诉因与股东个人无直接关系,原告股东所依据的实体意义上的诉权⑤并不专属于哪一个股东,而是属于公司,原告股东只是以代表人的资格,代为公司行使原本属于公司的诉权。因此,对同一事实其他股东也可以提起派生诉讼,并且在诉讼中也无法排除其他股东的介入;但直接诉讼的情况下,诉权是专属于原告股东个人的,其他股东无权介入或干涉。

4、实体权利的整体性。在股东代表诉讼中,直接的利害关系方并不是原告股东,而是其所在的公司,或者说是作为一个整体的股东,股东是作为公司的斗士来进行诉讼的,因此任何金钱赔偿都应支付给公司而非原告个人;直接诉讼中的利害关系方为原告本人,任何赔付也都由其个人享有,与公司和其他股东无关。

5、程序的特殊性。虽然在股东代表诉讼中股东是代替他人(公司)的位置而提起诉讼的,但它与保险法中规定的保险人代位求偿权之行使,以及一般债权法中的债权人代位诉讼有着本质区别。后两种情况下,权利人一般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的,并且,在其权利范围内的索赔数额,直接由起诉人享有。⑥

一、公司法中对中小股东的保护是怎么规定的

我国的《公司法》并未对中小股东的具体权益进行详细的列示,但根据我国公司法的相关内容,中小股东的权益至少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1、知情权

中小股权有权获取公司的基本信息,查阅和复制公司章程,董事会、监事会会议记录、以及财务会计报告等,对于任何损害公司权益行为以及对经营管理决策存在疑惑时,可要求相关机构给予答复的质询权。

2、股东大会召集权和提案权

为避免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或者董事和大股东的不作为行为的发生,中小股东有权召集股东大会,且拥有向股东大会提出建议的提案权利。

3、投票累积权

该权利的赋予是为了增强中小股东对董事和监事成员在选择上的驾驭能力,从而有效避免大股东对监事和董事对成员选择的独揽现象出现,使大股东无法对董事和监事成员完全垄断。

4、股东解散请求权

当公司的经营管理出现严重过困难,继续存在会使得股东的权益遭受巨大损害,且无法通过其他途径解决,为保障中小股东的利益不遭受损害,中小股东享有解散公司的权力。

5、股东诉讼权

一方面中小股东拥有为维护自身利益,基于股份所有人的地位和名义对侵权的高级管理人员和董事进行起诉的直接诉讼权,另一方面当公司的整体合法权益受到外在侵害时,公司怠于起诉或者遇到紧急情况不能立即起诉,在该情况下公司合法权益将受到严重损害,中小股东可直接向法院起诉的派生起诉权利。

《公司法》第四条【股东权利】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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