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医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范围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3-31 10:52:21 120 人看过

1、法医病理学司法鉴定

通过尸体解剖及相关病理组织学等检查,对死亡原因、时间、方式、致伤物、损伤时间、损伤与疾病和中毒的关系、医疗纠纷有关的死因及其他死亡相关的事实等方面进行法医学鉴定。

2、法医物证司法鉴定

通过对人体组织、体液(斑)、分泌物(斑)、排泄物等生物性检材的遗传学与生物化学检验,判定检材的种类和遗传标记型别等,从而进行个人识别和亲权关系的法医学鉴定。

3、临床法医学司法鉴定

通过对人体生理、病理状态的检查及相关材料的审查,对人体伤害、交通伤害、人身保险等有关活体的损伤程度、伤害程度等问题进行法医学鉴定。

如何申请法医鉴定?

公民申请法医鉴定,首先应向有关的公安、司法机关提交鉴定申请。该部门经审查符合鉴定条件的,可指派或者聘请法医鉴定部门的专业法医师或医师对法医学方面的问题进行鉴定。进行鉴定时,受伤当事人一般应到场,并提供相关的伤情资料,包括影像学报告、X光片、CT片、致伤物、照片、证人证言等。

司法鉴定需提交哪些材料

按照司法鉴定规则的要求,司法鉴定机构接受鉴定委托,应当要求委托人出具鉴定委托书,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并提供委托鉴定事项所需的鉴定材料。委托人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要求出具委托书。

鉴定材料包括检材和鉴定资料。检材是指与鉴定事项有关的生物检材和非生物检材,鉴定资料是指存在于各种载体上与鉴定事项有关的记录。

鉴定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准备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名称、委托鉴定的事项、鉴定事项的用途以及鉴定要求等内容。委托鉴定事项属于重新鉴定的,应当在委托书中注明。

委托人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通常情况下,受理鉴定申请的鉴定机构会有专门的表格,将鉴定双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和证据,逐一清点、标注、装订、编号,列在一张清单上,由提交人审核后,签字确认。

检察机关可做哪些司法鉴定

(一)司法会计鉴定

司法会计鉴定,是指在诉讼中,为了查明案情,由侦查机关指派或聘请具有司法会计专门知识的人员,对案件中需要解决的财务会计问题进行鉴别判定的一项司法活动。

司法会计鉴定,通过解决诉讼涉及的财务会计问题,获取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作为诉讼证据,从而达到查明财务会计事实的目的。鉴定对象是诉讼涉及的财务会计问题。司法会计鉴定与其它司法鉴定一样,需要通过检验检材获取鉴别判定专门性问题所需的信息。

司法会计鉴定中的检材包括:

(1)诉讼涉及的财务会计资料。如:财务凭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其它财务会计资料;

(2)财务会计资料证据,即诉讼主体已经作为证据材料固定的那部分财务会计资料。

(3)与鉴定事项有关《勘验检查笔录》。

司法会计鉴定经常遇到与其他司法鉴定向交叉的专业知识。如:发票的真伪、账簿是否有涂改。

司法会计鉴定人要求,按照目前我国诉讼法律规定,会计师、注册会计师、审计师、财会或审计学教授,只要按照法律规定取得司法会计鉴定人的资格,就可以实施司法会计鉴定。

(二)文书鉴定

在文书司法鉴定中,委托鉴定是指公民个人、单位、仲裁机关、人民法院在处理纠纷或案件时,对文件的真实性有异议,委托相关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为查明事实真相提供依据。委托鉴定可以按照以下流程进行:准备送检材料、填写申请委托书、签订协议、提供有效证件和缴纳鉴定费,最后领取鉴定书。

(三)人体伤害法医鉴定

司法鉴定开展的业务范围包括:由人民法院委托,正在审理的案件中涉及死亡,损伤判定,损伤程度,伤与病的关系,亲子鉴定及与诉讼案有关的医疗纠纷等法医学、医学鉴定,文件检验等。其他解决纠纷的单位如单位保卫部门,公安局派出所,妇联,计生委,劳动人事部门等委托的有关损伤程度、损伤判定、伤残程度、亲子关系鉴定。

由人民法院委托的民事赔偿案件中当事人及刑事案件中有关被害人精神状态与特发事件的关系,刑事案件被害人的心理状态评估。由当事人申请鉴定的涉及死亡,损伤判定,损伤程度,伤残程度,伤与病的关系,亲子鉴定及与诉讼案有关的医疗纠纷等法医学、医学鉴定、文件检验等。

法院司法鉴定的程序要求

一、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

二、申请鉴定时,要预交鉴定费用,并提供相关材料。

三、当事人申请鉴定经法院同意后,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指定。

四、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五、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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