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如何规定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2 21:43:18 253 人看过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我国公司法对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确认,主要体现在该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规定

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依法行使权利,不得滥用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通过对这一条款的考察,我们可以得到如下理解:行为主体必须是公司的股东,而不是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行为人必须具有逃债行为;逃债行为必须通过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来实现,而不是通过其他手段;逃债与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受害人是债权人,不是其他股东或者其他人;诉讼的结果是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2)公司法人格否认在美国仍然是判例规则。虽然英国、德国等少数国家对有限责任在个案中的适用作出了例外规定,但在成文法中并没有完全确立公司法人格否认的法律制度。然而,我国新《公司法》在成文法中率先建立了完整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因此有学者认为我国在法人人格否认方面采取了激进的立法风格,股东有限责任制度为资本快速积累、提高投资效率、促进经济发展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条件,但也为一些弄虚作假、弄虚作假行为提供了可乘之机。由于有限责任制度的缺陷,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只是一种应对机制。它是事后的一种规定,自然应该是从属和补充的。此外,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作为一种例外,只有在存在明显不公平的情况下才能适用。如果公司的独立人格被恣意忽略,股东承担无限责任,就会动摇和破坏现代公司法的基础,并将产生极其严重的后果。因此,我国新《公司法》虽然直接肯定了这一制度,但也应防止其滥用

其次,我国新《公司法》确立的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存在诸多问题,可操作性不强。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首先,虽然新《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对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作了原则性规定,但缺乏配套立法和成熟的社会意识。我国《公司法》对公司与股东之间的复杂关系没有专门的章节或条文。同时,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公司制度不成熟的环境下也有动摇其基础的风险因素。无限适用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债权问题,但也有可能通过盲目剥夺股东的有限责任而影响无辜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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