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以工代赈工程劳务报酬发放标准和办法(试行)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0 02:51:00 478 人看过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农民增收的一系列政策措施,促进贫困地区农民增收,确保以工代赈工程劳务报酬合理足额发放,根据《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甘肃省〈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甘肃省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实施细则(试行)》和国家发改委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标准和办法。

第二条本标准和办法适用于以工代赈资金建设的所有工程。

以工代赈资金主要包括国家下达的中央预算内资金、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和省、市、县财政及行业部门配套资金。

第三条以工代赈劳务报酬特指在以工代赈工程建设中,给参加工程建设的农民工支付的人工工资和相关费用。

第四条以工代赈工程劳务报酬发放的对象是参加以工代赈工程建设的农民工。

第五条以工代赈工程劳务报酬的发放应遵循按劳分配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形式

第六条项目受益区的乡镇政府、村委会负责组织当地有劳动能力的农民参加以工代赈工程建设,县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协调、监督和指导。其中,村委会负责本村范围内的以工代赈工程农民工组织工作;跨村项目由项目所在乡镇政府负责组织;跨乡镇项目由县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水利(水务)、交通等行业主管部门协调组织;按规定实施招投标的工程,由施工单位直接招用项目所在地的农民工。

第七条项目受益区所在乡镇政府或村委会,根据农村税费改革的相关要求,按照“一事一议”方式组织群众进行的投工投劳,属义务劳动的,可不支付劳务报酬。“一事一议”投工投劳之外的所有劳动工日均属有偿劳动,项目建设施工单位应该据实支付农民工的劳务报酬。

第八条用工方应与参与以工代赈工程建设的农民工签订有偿劳动合同,确定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劳动合同分个人合同与集体合同两种,其中集体合同由农民工共同推举的代表与用工方签订。

劳动合同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劳动纪律;

(六)劳动合同终止条件;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第三章发放标准和办法

第九条以工代赈工程劳务报酬标准根据《甘肃省以工代赈小型水利工程概(估)算费用构成及费用标准》、《甘肃省农村公路工程投资估算及概预算编制办法》确定。不属于小型水利和农村公路的工程,可参考当地农民工工资水平确定。

第十条以工代赈劳务报酬要依据当年省发改委下达的计划发放,做到公开、公正、足额、及时。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要建立健全农民工投入劳务的考核管理制度,做好考核记录,及时发放农民工劳务报酬。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截留或无故克扣农民工劳务报酬。

第十二条以工代赈劳务报酬应该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十三条劳务报酬由用工单位直接发放到农民工手中,不得通过乡、村、社等组织转发,也不得扣缴、顶替各类债务。

第十四条劳务报酬由农民工本人领取,确需代领的,需持双方有效身份证件,领取后签名确认。

第四章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县级发展改革部门是以工代赈工程劳务报酬发放和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县级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督促项目建设实施单位对劳务报酬发放标准和发放情况,每月在一定的范围内以适当的方式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并将公示情况上报市州发展改革部门。市州发展改革部门要在每月7日前,将本市州上月以工代赈工程劳务报酬发放情况上报省发改委。

第十七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加大以工代赈工程劳务报酬计划执行情况的检查力度,确保以工代赈工程劳务报酬及时足额发放。

第十八条项目实施单位要将劳务报酬发放纳入工程财务决算,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九条以工代赈工程竣工审计时,要对劳务报酬发放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并做出评价。

第二十条工程竣工验收时,要在财务决算和竣工决算中列出劳务报酬支付情况。对于没有足额支付劳务报酬或劳务报酬支付不合理的项目,不予验收。

第二十一条对拖欠、截留、无故克扣以工代赈劳务报酬的单位或个人,农民工有权举报、投诉,有关单位要及时整改,限期兑付。对整改不力的,县级发展改革部门可会同财政部门停拨或缓拨项目资金,并提出相应建议,按程序逐级上报省发改委审批。

第二十二条对开展以工代赈劳务报酬支付工作不力,或在执行中因监督管理不严造成严重后果的县区市,省发展改革委将暂停该县区市以工代赈项目和资金计划安排。

第二十三条农民工对劳务报酬发放情况持异议的,有权向有关部门提请劳动仲裁或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相关市州可根据《甘肃省以工代赈工程劳务报酬发放标准和办法》,组织县区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省发改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四月十九日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9月10日 22:25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合同期限相关文章
  • 甘肃省临时工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乡劳动力的统筹管理,稳定社会秩序,保障临时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和保护生产力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我省境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及公民使用临时工,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临时工是指使用期在一年以内的临时性、季节性工人。第四条安排招收临时工,应坚持“先城镇,后农村;先本省,后外地;就地就近”的原则,严格控制招用农村劳动力。第五条本办法由各级政府的劳动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粮食,银行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协助做好临时工管理工作。第二章计划管理第六条省级各部门、部属在甘各单位(包括总后勤部、国防科工委、航空航天部、铁道部等单位)使用临时工,必须根据省、部下达的临时工计划,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省劳动主管部门综合平衡后下达控制数。凭劳动主管部门审批手续,由银行支付工资,粮食部
    2023-06-10
    490人看过
  • 甘肃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
    [颁布机构]:[颁布时间]:[实施时间]:2008年03月01日16:18:19[效力属性]:[法规正文]:甘肃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根据甘肃省司法厅、甘肃省物价局甘价费(2000)113号文件、甘价费[2005]230号文件的规定,甘肃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为:一、证明法律行为(一)证明合同、协议1、证明经济合同(1)证明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房屋转让、买卖及股权转让,按下列标准收取:标的额500000元以下部分,收取比例为0.3%,按比例收费不到200元的,按200元收取;500001元至5000000元部分,收取0.25%;5000001元至10000000元部分,收取0.2%;10000001元至20000000元部分,收取0.15%;20000001元至50000000元部分,收取0.1%;50000001元至100000000元部分,收取0.05%;100000001元以上部分,收取0
    2023-06-06
    312人看过
  • 甘肃省委托代征地方零散工商税收暂行办法
    各地、州、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矿区税务局:《甘肃省委托代征地方零散工商税收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甘政办发[1998]49号)已经省政府同意印发,现将文件转发给你们,同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一、认真学习领会文件精神,充分理解和认识委托代征工作的重要意义。搞好委托代征工作是加强税收征管,堵塞税收漏洞,增加税收收入,降低税收成本所采取的一项重要而有效的措施。鉴于当前我省非固定业户税收和其它零散税收流失严重,税收收入任务又非常严峻情况,《暂行办法》的实施,是扩大税源,增加税收增长点,降低税收成本,促进税收收入的一项重要举措。各级地税部门尤其是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委托代征工作,要以明确的态度,坚定的信心,得力的措施,扎实的工作,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这项工作,决不能以任何借口拒不贯彻执行。此项工作的进展与成效如何,将作为考核各级干部政绩的一项主要内容。二、摸清情况,掌握税
    2023-06-08
    482人看过
  • 甘肃最低工资标准
    2022年甘肃省最低工资标准是多少?目前甘肃省最低工资标准分为四类,其中,一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20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12.7元);二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14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12.1元)。更多详细内容由为您介绍。甘肃最低工资标准2022具体调整为:一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将从980元/月调整到120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10.3元调整到12.7元;二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从940元/月调整到114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10元调整到12.1元;三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从900元/月调整到108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9.5元调整到11.4元;四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从860元/月调整到102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9.1元调整到10.8元。注意:上述关于甘肃省的最低工资标准是依据2013年4月1日起实施的标准,目前甘肃省仍然按照这个标准执行,而甘肃省2014年目前尚
    2023-02-28
    138人看过
  • 甘肃省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部门: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文号:第一条为了保护著名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增强我省名牌商品在市场上的竞争能力,进一步推动我省商标事业的发展,振兴甘肃经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参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关联法规:第二条本办法中的甘肃省著名商标(以下简称著名商标),是指在省内外市场上享有较高知名度和较好信誉的我省注册商标。第三条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牵头组织省商标协会、省消费者协会,组成甘肃省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负责著名商标的认定。认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处理日常工作。第四条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甘肃省著名商标的管理工作,甘肃省著名商标在甘肃省境内受法律保护。第五条凡获得甘肃省著名商标的,其注册商标所指定的商品为知名商品。第六条除第三条规定外,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认定、评选或变相认定甘肃省著名商标。第七条
    2023-06-07
    365人看过
  • 甘肃省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工程质量保证体系第三章工程质量管理第四章工程质量监督第五章违章处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工程建设的宏观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我省境内工程建设各方,均须严格执行国家规范、标准,遵守国家有关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工程的使用功能、结构安全负责,对有特殊安全要求的工程(如压力容器、锅炉、球罐等),还须遵守国家劳动安全监察部门的有关规定。第三条各工程建设单位和工程质量监督站,都必须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严把质量关,确保工程质量。第四条工程质量监督与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第二章工程质量保证体系第五条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单位,都应建立质量管理网,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第六条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包括下列内容:(一)建立技术和质量管理体制。施工企业负责人要对本企业的工程质量负责,总工程师或
    2023-06-10
    297人看过
  • 甘肃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
    发布部门:甘肃省发布文号:第一条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护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以下统称劳动)中的安全和健康,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关联法规: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一切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的女职工。第三条凡有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工种和岗位的单位不得拒绝招收女职工,也不得随意提高招收条件。第四条各单位应积极改善劳动条件,为女职工创造安全、卫生的劳动环境。第五条各单位应确定专门的机构或专人负责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并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和职业特点,做好女职工的安全卫生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第六条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以下劳动:(一)矿山井下作业;(二)森林业伐木、归楞及流放作业;(三)《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四)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以及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五)连续负重(指每小时
    2023-06-09
    177人看过
  • 甘肃省工伤事故赔偿项目及标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以及《甘肃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甘肃省工伤事故赔偿标准为:第一部分:工伤伤残赔偿标准一、医疗费医疗费赔偿金额=诊疗金额+药品金额+住院服务金额上述金额的计算依据是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二、伤者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金额=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人/天)×70%×天数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三、生活护理费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的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023-06-10
    386人看过
  • 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发布部门:甘肃省人民政府发布文号:甘政办发〔200510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公共安全,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关联法规:第二条凡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勘察设计(方案)、施工、装饰装修、建设监理、项目管理以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设备和材料等招标投标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各类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及安装工程和室内外装修工程。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
    2023-06-07
    472人看过
  • 甘肃省最低工资暂行规定
    公告根据《甘肃省最低工资暂行规定》,现将我省1996年最低工资标准公告如下:一类:180元/月二类:160元/月三类:140元/月本公告自1996年9月1日起执行。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保障劳动者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暂不含乡镇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规定?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在学徒期、熟练期、见习期、试用期内的劳动者不适用本规定。停产、半停产企业经劳动部门批准,可不适用本规定。第三条省劳动厅对全省最低工资制度的实施实行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地(市、自治州)、县(市、区)劳动行政部门对本辖区内用人单位最低工资制度的实施
    2023-04-22
    389人看过
  • 最新甘肃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
    甘肃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职工生育期间获得经济补偿和基本医疗服务,均衡用人单位生育费用负担,促进公平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或雇工(以下统称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第三条生育保险实行市(州)级统筹,用人单位按照属地原则依法参加生育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参加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照本规定参加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生育保险,实行单独统筹管理。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管理工作。第五条各市州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实施办法,在正式发布前报
    2023-04-26
    314人看过
  • 甘肃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上调
    )6月22日,省政府召开全省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调整和2010年社会保险监督管理情况新闻发布会,自2011年7月1日起,我省将调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同时,调整失业保险金人员患病医疗待遇和死亡待遇。这次调整是多年来我省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幅度最大的一次。四档标准比调整前提高34%根据《关于调整全省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及相关待遇的通知》规定,调整后的全省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分为四个档次,一类区560元/月、二类区520元/月、三类区480元/月、四类区450元/月,分别为现行全省各类区最低工资标准的72%左右。另外,还将现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每人每月15元门诊医疗补助再并入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即失业保险金实际发放标准是一类区575元/月、二类区535元/月、三类区495元/月、四类区465元/月。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提高后,全省失业保险金平均水平将达517.5元/月,比调整前提高了34%。失
    2023-04-23
    380人看过
  • 甘肃省耕地保养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保证和提高耕地肥力,加强地力建设,促进农业稳定增产,增强农业发展后劲,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耕地及耕地使用者。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对耕地保养工作的领导,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实施,行使有关组织、指导、监督、检查的职责。第四条凡使用或承包耕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坚持用地养地相结合,投入与产出并重的原则,履行保养耕地的义务,增加有机肥料,提高耕地肥力,严禁掠夺式经营。第五条广辟肥源,多渠道、多途径增加投入,培肥地力。(一)实行有机肥与无机肥相结合,保证土壤有机质含量稳中有增。县级土肥站和农业技术推广站(中心)开展对土壤肥力的监测工作。(二)施用农家肥的数量应逐年有所增加,基本农田要求做到每年都施用农家肥。(三)农家肥的质量实行划等分级,农家肥的有机质含量不得低于2.5%。(四)大面积推广农家肥、化肥定量优化配方施
    2023-06-10
    184人看过
  •  甘肃省工伤赔偿标准的演变与变化
    该段内容讲述了关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标准及具体赔偿项目及标准。其中,十级伤残的补助标准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食宿费、康复治疗费和辅助器具费的标准均有所不同。同时,规定了具体的赔偿项目和标准,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食宿费、康复治疗费和辅助器具费等。标准:关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十级伤残的补助标准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具体赔偿项目及标准。(一)医疗费。1、要求: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2、备注: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不是必须到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二)住院伙食补助费。1、标准: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2、要求:住院期间。3、备注:单位没有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参考当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金标准。(三)交通费、食宿费。1、标准: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2、要求:
    2023-09-10
    77人看过
换一批
#合同订立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如果未办理批准等手续不影响合同生效的,合同自依法成立的时候具有法律效力;如果未办理上述手续会影响合同生效的,则手续办理完成后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合同的终止期限由合同双方当事人确定,并且在合同中做出明确的规定。有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开始时生... 更多>

    #合同期限
    相关咨询
    • 山西省劳动者报酬发放标准
      宁夏在线咨询 2022-05-03
      一类:全日制用工月工资由720元提高为850元。适用区域为:太原市迎泽区、尖草坪区、杏花岭区、万柏林区、晋源区、小店区、古交市,大同市城区、矿区、南郊区,阳泉市城区、矿区、郊区,长治市城区,晋城市城区、泽州县,朔州市朔城区。 二类:全日制用工月工资由670元提高为780元。适用区域为:太原市清徐县,大同市新荣区,长治市郊区,潞城市,晋城市高平市,朔州市平鲁区、怀仁县,忻州市忻府区、原平市,吕梁市离
    • 2018年甘肃省取暖费发放标准
      贵州在线咨询 2023-09-01
      一、暖气费准则: 1、国家限定,尚未安装取暖设备的能够不用交纳取暖费,但是通常统一管理的小区,会统一安装。 2、取暖费的收取通常是按照小区限定的花费来算,和物业费相同,只要房屋产生相关花费,不顾住户可否寓居,都要交纳。 3、通常暖气费分别地方的价格和收取方法不相同,以月为单位、以季度为单位、以年为单位都是能够的。通常暖气费是按照房屋面积征收的。每个月每平方米的价格也不是很高。 二、分别城市的具体实
    • 用人单位发放劳动报酬和工资日期以什么为准?
      重庆在线咨询 2022-04-19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7条规定:“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曰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曰、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工资应当按时、足额支付,不能附加任何不合理条件。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5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1)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
    • 如何向员工发放劳动报酬
      江西在线咨询 2023-09-11
      结合各种灵活多变的用工形式,本法允许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劳动报酬的金额、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进行平等协调。 同时,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劳动报酬还要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主要有: 1、最低工资制度。《劳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了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2、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发放。 3、劳动者加班费也是其劳动报酬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 企业停工停产应按什么标准支付劳动报酬?应按什么标准发放劳动报酬
      安徽在线咨询 2022-01-24
      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2条;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一般指一个月。“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的理解;“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国有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基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