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概括性罪名,是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在《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和一百一十五条中有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做出了【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做出了【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中国刑法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怎么量刑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二、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标准
《刑法》第115条的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本罪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在对其他危险方法的理解上,要注意危险方法指的是实行行为本身所具有的危险。也就是说,其他危险方法的要件关注的是实行行为本身的危险,要求具有如放火、决水、爆炸等行为所具有的导致多数人重伤或死亡的内在危险性,它区别于结果意义上的具体危险。这就要求我们不能仅仅根据后果的严重程度来判断行为的危险性,而是应该回归到行为本身,结果的严重性不等于行为的危险性。事实上,对于实践中的车辆碰瓷、偷窨井盖等行为,其行为本身与放火、爆炸、决水等行为的危险性程度并不相当,往往只是因为造成了比较严重的社会后果而把它认定为该罪。因此,要对危险方法的本质和特征进行准确的把握,进而清楚地界定该罪的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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