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人是因自身人身、财产、名誉或者其他权利受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侵害的当事人。其他证人是指通过其他方式听证或了解案件的人。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作证,接受人民警察的询问。人民警察在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时,应当本着方便办案、查明违反治安管理、方便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作证、不妨碍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正常生活、学习和工作、保护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询问地点。《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人民警察询问被侵权人或者其他证人的,可以到其所在单位或者住所进行;必要时,也可以通知其向公安机关提供证言。根据这一规定,公安机关不仅可以在现场询问受害者和其他证人,还可以在以下两个地方询问:一是被问人所在单位或住所。询问被侵权人或者其他证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可以保证人民警察在治安案件发生后及时开展调查活动,快速查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提高办理治安案件的效率。同时,在其单位或住所询问被侵权人或其他证人,也可以节省被侵权人或其他证人的时间,不妨碍其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此外,如果部分案件的受害者因违反治安管理而受到侵害,或者因年老、疾病、哺乳婴儿等原因不方便到公安机关查询,人民警察可以到其所在单位或住所查询,及时取证。人民警察接到报案、控告、举报后,可以直接到其所在单位或住所询问;事发后也可以直接通知或者通过其所在单位通知被侵权人或者其他证人在规定时间内在上述地点接受询问。第二,在公安机关询问。在某些情况下,人民警察不能或者不方便在被侵权人或者其他证人的单位或者住所询问,但是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询问的,可以通知他们到公安机关接受询问。所谓必要时,由人民警察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如果案件涉及国家秘密,在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询问,可能会泄露秘密。为了保守国家秘密,有必要;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所在单位、家庭成员或者住所周围的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为了防止干扰,保证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如实提供证言,保护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的安全;治安案件发生后,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秩序混乱,无法保证询问的正常进行;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在调查阶段不愿意公开自己的姓名和作证行为。为了方便保密,防止对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进行报复,消除思想顾虑;案件中,证言涉及个人隐私,在其所在单位或者住所询问可能对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产生不利影响的;被侵害人或者证人较多,无法在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及时结束询问,或者短时间内无法完成询问的。被侵权人或者其他证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作证的,可以通知公安机关另行询问,也可以确定时间到其所在单位或者住处查询。到公安机关询问是指到公安机关的办公场所,包括公安局、公安局及其派出所。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带到公安机关查询,也可以通知他们在规定时间内到公安机关查询。
人民警察询问被侵害人
人民警察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可以到其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必要时,也可以通知其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人民警察在公安机关以外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
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同时适用本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五条
-
人民警察可以在哪些场所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
204人看过
-
询问行政案件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要什么地方进行
353人看过
-
人民警察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应遵守那些程序规定?
391人看过
-
法人(或其他组织)人格权侵害的实质
391人看过
-
询问证人、被害人的要求
335人看过
-
询问被害人、证人也应二人以上进行
53人看过
-
询问被害人或其他证人应注意什么?青海在线咨询 2023-06-12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5条第1款和第2款的规定,人民警察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可以到其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必要时,也可以通知其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人民警察在公安机关以外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
-
人民警察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应当遵守哪些程序规定新疆在线咨询 2023-11-02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有两个程序性方面的规定,需要注意: 一是,依照规定出示工作证件。《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五条中规定,人民警察在公安机关以外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规定人民警察在公安机关以外进行执法时出示工作证件,有利于督促公安机关依法履行职责,防止警察滥用职权,防止不法分子冒用人民警察名义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这些规定,人民警察如
-
人民警察如何询问被侵害人或证人?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3-06-12人民警察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可以到其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必要时,也可以通知其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人民警察在公安机关以外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
-
-
债权人以侵犯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权利遭受损害,能否请求精神损害海南在线咨询 2022-03-2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了下列情形可以向法院提出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